材料提交好几天了,为何现在还未审核通过?

未审核通过有多种可能: 一是请确认您是否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完成所有信息并正式提交申请。 二是请确认您提交的材料,是否经过指导,按要求完成了修改,并正式提交申请。 三是如果以上情形均不存在,建议您直接与您申请登记的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审批部门或技术支持人员进行联系,业务和技术咨询电话可在“一窗通”系统首页下方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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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我申请的名称总是不能通过?

建议您在选择字号时,尽量不要选择太常见的字词、有特定含义的字词,特别是不能选择那些很明显不能使用的禁限用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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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申报企业名称时,没有我想用的行业用语怎么办?

名称中行业用语库中已经包含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中的所有行业用语及一些常见的新兴行业用语,如何您从事的是一些新兴行业,可以向当地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增加该行业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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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判决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不正当竞争行为专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七种行为。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谁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号令)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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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依据是什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修正)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3.【部委文件】《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4.【部委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第三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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