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享受什么医疗保障政策?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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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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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残疾等级评定需要到什么部门?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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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什么?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之日起1年后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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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评定残疾等级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当前身份、户籍地,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的单位、单位地址、身份、负伤时间、负伤地点、负伤部位及负伤详细原因、经过等情况,本人手写签名(本人不能书写的由其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代写并附说明,下同)、申请日期。 (二)申请人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申请人参战或执行公务的事由、时间、地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经过、负伤后处理情况、申请人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是否负有过错责任,本单位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审核过程及意见,本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四)申请人是人民警察的,应当提交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务员登记表》《授予警衔审批表》。 (五)因交通事故负伤的,应当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六)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交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七)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应当提交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对申请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书面意见、该机关组织有关军事行动的通知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参加军事行动的档案材料。 (八)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人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政法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表彰材料、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记载申请人负伤有关情况的正式文书。 (九)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由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记载负伤部位检查诊断结论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学影像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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