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确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原则,我们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中明确了慈善组织依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的9项条件,便于慈善组织和民政部门遵循。一是内部治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是内部治理应当体现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包括:①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指企业等组织之间的控制关系、投资关系、共同对外投资或者其他重大影响)的组织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②参照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公募基金会的规定,防止形成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变相代理,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③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④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三是行为规范,有良好的监管记录,包括:①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②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四是未发现违法违规,没有负面记录,包括:①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②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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