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公开募捐的主体是谁?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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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如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有两种方式:一是依申请取得。依照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但是,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在内涵和外延上以及活动规范上与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规定基本一致,从促进和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对《慈善法》公布前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和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即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即以登记日作为满二年条件的起算点。 二是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规定,慈善法公布前登记的公募基金会可以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直接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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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一是民政部门制作的制式申请书;二是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三是慈善组织召开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另外,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需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但是,根据实践工作中掌握情况,我们认为被评为4A、5A以上的社会组织,在内部治理结构、运作等方面都比较健全、规范,因此,我们对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本着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材料的原则,免于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和理事会会议纪要,只需填写申请书并作出承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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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方案的备案应向登记管理部门递交哪些材料?

慈善组织应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十日将公开募捐方案送交我局受理窗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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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特殊情况下的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规定?

有如下四种特殊情况下的备案方式: (1)突发事件备案;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2)跨区域备案;慈善组织需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开展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3)变更募捐方案的备案: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4)合并备案;对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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