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建设人防工程?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9%的标准建设; (二)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8%的标准建设; (三)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 (四)县城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因此,泰安市及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都需要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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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有哪些?

泰安市人防办内设机构:综合科、指挥通信科、工程管理科,机关党委。下设直属事业单位2个:市人防管理服务中心(副县级公益一类)、人防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正科级公益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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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区分防空防灾警报?

防空防灾警报播放顺序:“预先警报”、“空袭警报”、“灾情警报”、“解除警报”。每种警报信号间隔时间为30秒。其中,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灾情警报: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三遍。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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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停车位是否能够买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对于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具有使用管理权和收益权。因此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可以通过合法形式出租或转让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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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成立时间?

泰安人防工作,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5年6月,泰安地区成立人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60年代末,各县相继成立人防机构。70年代初,各级人防办更名为战备办公室,不久复名。1974年12月,泰安被省委和济南军区确定为山东省人防重点城市。1985年8月,泰安撤地建市,成立泰安市人防办,为副县级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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