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按照约定作出承诺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申请人不愿做出承诺的,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二.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应当仔细阅读相关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签名确认后向行政许可决定机关递交告知承诺书,并提交第二条规定的全部证明材料。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收到申请人签名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文书。
五.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填写《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不符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申请人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接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的检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旅馆业经营活动。
七.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诚信档案,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于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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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报告和《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四.经营场所房间(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有关情况说明并附平面图;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七.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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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经营设施、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三.具有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四.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五.具备查验住宿旅客身份证件并登记上传的设备;
六.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七.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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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准迁证
1.准迁证(仅限跨省迁移);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二.大中专招生
1.录取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三.大中专毕业
1.毕业证; 2.就业报到证; 3.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四.大中专转退学、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集体户口登记卡。
省外迁出:大中专招生、大中专毕业、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工作调动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受理。省外迁出除大中专招生、大中专毕业、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工作调动外,其他迁出类别需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省内户口迁出,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受理;市内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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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目前新生儿落户已实现全省通办。
出生登记时间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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