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患病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社区(乡镇)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10万元(含)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同时实行报销比例与缴费基数挂钩制度,最低缴费基数以上每增加20%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2%;退休人员分别为95%、93%、91%,低保、重残人员补助后最高支付比例为95%。参保职工患大病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再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10—25万元(含)部分,按90%补助,25—35万元(含)部分,按60%补助,35万元以上按50%补助,上不封顶。
查看详情 >>
|
如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需填写《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备案表》、《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报销个人承诺书》,报入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科)审核备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待遇。
查看详情 >>
|
目前,我市职工医保门诊慢性大病病种共计37种,其中恶性肿瘤、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为甲类病种,暂不实行限额管理;其它33种慢性大病为乙类病种,实行限额管理。其中严重精神障碍的6个病种不设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在职、退休人员分别按80%、85%的比例给予补助,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0000元。其余病种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600元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甲类病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按85%、90%的比例给予补助;乙类病种分别按80%、85%的比例给予补助。进入大额医疗救助范围的费用按大额医疗救助的相应比例补助。
查看详情 >>
|
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员,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支付限额以内的,每次就诊个人先自付20元,剩余部分支付限额以内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800元、900元。参保人员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原则上不得变更。到期如需变更,参保职工可于次年1月份到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签约手续。如不办理变更手续,则原定点约定自动延续生效。
查看详情 >>
|
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到外地参加医疗保险时,可将本地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转到新就业地。在单位办理完减员后,职工本人可到经办窗口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职工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交至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经办人员将记录职工参保缴费信息的《参保凭证》和《变更信息表》发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待省级医疗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平台升级改造后,省内参保人员医保可实现电子化转移,取消参保人员往返参保地开具参保凭证、邮寄纸质转移材料等环节。
查看详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