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使用列入职工大病保险的特种药品(目前有5种),年度累计超过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参保患者提出申请,填写《泰安市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同时提供:相关医疗文书(包括诊断证明、基因检测报告(必要时)、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经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评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备案后,方可享受特药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进行的大病特药评估备案,均自核准之日起长期生效,暂不设置终止期限。期间未发生变更,且正常购用药品的,以后年度备案自动延续。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要更改药品的须重新评估备案。一年内未发生购用药情况的,自动终止,后再购用的须重新评估备案。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患者可选择1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或1家特药定点药店购药。参保患者不能同时享受2种及以上相同适应症的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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