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泰安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顾问聘任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市政府顾问在决策咨询、宣传推介、文旅融合、科技创新、项目建设、产业发展、引资引智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全面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顾问,是指市政府根据泰安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能为市政府制定战略规划、实施重大决策、深化经济和社会事业改革、提升文化软实力和旅游品牌影响力、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国内外专家及高级管理人才。
第三条 市政府顾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愿意为我市振兴和发展出谋划策;身体状况较好,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精力和时间。
第四条 市政府顾问应当是熟悉国际和国内规则惯例,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态势,掌握国家和省内外相关政策,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经济顾问。具有从事项目、商务、投资、金融的丰富经验,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以及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在我市投资或帮助引进人才项目、资金的人士。
(二)文化和旅游顾问。具有组织重大文化活动、参与文艺评比评奖、文旅产业项目规划、实施等丰富经验,具备较高的艺术鉴赏力和创造力,在业内具有一定造诣、成就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文旅企业经营管理者等。
(三)科技顾问。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教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选 聘
第五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类使用”的原则,市政府顾问聘任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提出聘任请求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 选聘程序:
(一)提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新旧动能转换和重点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聘任类别、聘任理由和拟聘任人选。
(二)征求意见。根据拟聘任人选情况征求统战(侨务、台、港、澳)、外事、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反馈提出聘任请求部门(单位)。如无不同意见,由提出聘任请求部门(单位)代市政府起草函件征求拟聘任人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收到拟聘任人选本人及单位同意其担任市政府顾问的确认函后,提出聘任请求的部门(单位)应汇总各方意见,形成《关于聘任市政府顾问的请示》。
(三)综合审核。《关于聘任市政府顾问的请示》经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把关并审签同意后,报市长审示。
(四)确定人选。市政府顾问人员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制发聘书。
(五)颁发聘书。颁发方式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第七条 市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3年(因重大项目建设而聘任的市政府顾问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聘任期限)。期满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各提出聘任需求的部门(单位)完善市政府顾问相关信息,建立联络台账。解除聘任关系的,原提出聘任需求的部门(单位)应在聘任关系解除后10日内将解聘信息及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九条 市政府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经济、文化旅游、科技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受市政府委托,就我市重大经济政策措施、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或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三)受市政府委托,在国内外宣传泰安,推介泰安,积极介绍和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客商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
(四)受市政府委托,积极推进我市国内外经贸、文旅融合、科技合作交流,帮助我市引进资金、技术、项目、高精尖缺人才,为我市培养经济、文旅、科技、管理等方面人才;
(五)受市政府委托,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大力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泰山文化交流与传播,推进我市开展国内外文化旅游交流活动,积极介绍和组织国内外知名文旅专业人才来我市考察、策划重大文化活动。
第十条 市政府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泰安市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履行市政府顾问的各项职责;
(三)对所提意见及建议、办理的各项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泰安市政府工作秘密;
(五)维护泰安市政府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以市政府顾问身份谋取私利;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根据项目或课题需求,获取相应的工作经费及薪酬;
(二)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政府顾问,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市政府或企业给予的奖励或报酬;
(四)特邀列席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单位)有关会议;应邀来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时,由我市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五)按协商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聘任关系确定后,提出聘任请求的部门(单位)自动转换为市政府顾问的服务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所聘任市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政府顾问联络和管理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向市政府顾问寄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市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三)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以市政府名义邀请市政府顾问来我市开展调研、考察、举办专题辅导等活动,并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四)重大节庆期间,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名义向市政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五)定期对市政府顾问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四条 建立定期评价机制。市政府顾问服务管理部门(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对市政府顾问履职尽责、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意见。次年年初,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责任单位,对市政府顾问服务管理部门(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市政府顾问年度评价意见完成情况、与市政府顾问沟通联络情况、年内委托市政府顾问参与决策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效等。
市政府顾问聘任期满后,服务管理部门(单位)应对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政府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
(二)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顾问职责的;
(三)有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经市政府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为泰安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政府顾问,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七条 市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为泰安市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四)在泰安市招商引资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泰安市争取上级政策支持上有突出贡献的;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 对受奖励的市政府顾问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待遇。具体奖金数额按照泰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4日。
相关文件: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泰安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