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安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泰安市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和担保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财企〔2025〕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金融监管支局,各功能区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泰安市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和担保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安监管分局
2025年11月20日
泰安市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和担保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泰安市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制造业支持力度,推动新一轮设备更新,加快全市产业提质换新步伐,支持新型工业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设备更新,是指制造业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泰安市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和担保补助政策资金,通过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现总额控制。市财政局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制和执行,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设备更新贷”业务的支持力度,对市级设备更新贷款业务开展好的金融机构,加大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享受贴息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制造业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3.诚信守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同一项目前期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严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报
5.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第五条 泰安市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和担保补助重点支持企业新上具有先进水平的设备更新项目。备选项目清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1.创新载体建设项目。支持企业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中使用银行贷款购置研发设备及配套软件。研发设备及配套软件指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研发仪器、设备和工具、试验测量仪器及配套软件等。
2.智改数转网联项目。支持企业在实施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建设中使用银行贷款购置数字化设备和软件。数字化设备和软件相关费用包括生产设备购置和安装费、软件购置费和应用授权费及相关系统集成维护费、网络服务费以及公有云、私有云建设投入。
3.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支持企业在淘汰落后改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项目中使用银行贷款购置软硬件设备。软硬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高档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工业机器人、智能化自动化生产线成套设备、传感器、网络设备、检验检测设备、新型环保设备等;软件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化车间或生产线控制系统软件、系统集成软件、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软件、CAD、ERP、MES、PLM、SCM 软件包等。
除上述明确的主要设备以外,项目建设确需的附属设备(如空调、配电箱等)也可纳入贴息范围,附属设备不得超过设备总投入的 10%。企业厂房等土建和铺底流动资金不得纳入贴息范围。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贴息对象、范围、贷款用途等与规定不符的不纳入贴息范围。
第六条 企业实施上述设备更新行动,在政策实施期内(2025--2027年),银行向其发放的项目贷款用于设备购置(贷款资金已拨付至供应商账户)的,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项目银行贷款给予不超过1个百分点贴息。
第七条 贴息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及贷款发放时间均须在政策实施期内。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
贴息金额计算方式为:贴息金额=单笔放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贴息利率×(贴息时间段的实际付息天数/365);其中,本金金额按贷款的实际放款金额与企业贷款用途中用于设备投资支出孰低原则取值。分批次放款的,银行放款累计金额超出企业贷款用途中用于设备投资支出的部分,不予贴息。
同一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获得的各级财政贴息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贷款利息支付总额;已获得国家设备更新贷款贴息资金及省级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已经获得市级其他领域贷款贴息的,不再重复贴息,如后期发现重复贴息,企业应退回本领域贴息。
第八条 融资担保机构为“设备更新贷”提供担保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化)的,按照不超过担保费的5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年度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同一笔担保业务在补贴年度内已经获得市级其他领域担保补贴的,不再重复奖补,如后期发现重复奖补,融资担保机构应退回本领域补助。
第三章 合作银行管理
第九条 合作银行指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签订市级“设备更新贷”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合规经营。
2.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信贷效率高,服务质量好。
3.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在全市范围内推出“设备更新贷”产品,明确贷款利率优惠、优化贷款流程和服务等具体信贷支持政策。
4.针对市级“设备更新贷”的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0BP。
5.针对市级“设备更新贷”的贷款设立独立的审批人,给予独立的信贷规模,有独立的服务团队。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向合作银行推送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企业也可自主与非合作银行对接,提出贷款申请,签订项目贷款协议。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主动与企业对接,对于符合政策规定及授信审批要求的企业贷款申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有条件的银行应将项目贷款标注为“泰安市设备更新贷”产品。暂不具备条件的,应以手工台账形式记录并统计。合同签订后,根据受托支付原则,经办银行按照企业提供的设备购置合同,将放款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对在放款前企业已发生的属于贷款用途中的设备购置支出,经办银行须对企业提交的设备购置合同、有效票据审核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各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按程序提出审核和推荐意见,以两部门名义正式行文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贷款银行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贷款,根据贷款合同及实际放款情况,对照贴息政策计算确认每个项目当期的贴息金额,并在企业的申请贴息资金清单和贷款合同、贷款转存款凭证(或贷款借据等证明银行放款的单据)、还本付息凭证、放款资金支付给供应商的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融资担保机构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担保费明细等相关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安监管分局确定评审标准,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审,形成拟支持项目名单和贴息金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审议研究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设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审核后,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县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切实加强资金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贷款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对设备购置更新融资需求项目的风险审查以及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全部用于该项目。对出现贷款挪用、项目非正常进行等情形的,视情收回贷款。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一律取消奖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安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