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安市岱岳区河湖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岱政发〔202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泰安市岱岳区河湖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安市岱岳区河湖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河湖的保护和管理,优化河湖水域环境,确保河湖安全平稳运行,助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目标,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河湖的保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将河湖保护和管理等所需经费进行预算化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河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巡查监管、保洁清理、维修养护、防汛抢险等工作。村(居)、社区应当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湖整洁,协助做好河湖的防洪抢险和巡查保洁等工作。
第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的河湖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河湖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行政审批服务、林业保护发展中心、城市管护服务中心、规划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河湖保护与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资源保护,推进水生态修复,努力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生态目标。
第六条 河湖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大汶河岱岳区段由区河湖主管机关协助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保护管理。
胜利水库(含胜利渠)、角峪水库、小安门水库、山阳水库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水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其他河湖在区河湖主管机关组织协调下,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保护管理。
与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宣传,开展水情教育,普及河湖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河(湖)长制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河(湖)长制,是指在本区河湖水域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简称河(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全面建立区、镇(街道)、村(居)三级河(湖)长组织体系,区、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河湖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全面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保护和管理机制。
第十条 总河长是本辖区内河(湖)长制的总责任人,负责部署落实河湖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任务、重大专项行动,解决河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区级河(湖)长负责协调、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管理方案,解决方案落实中的重要问题,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镇级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河湖保护和管理具体任务的落实,组织日常巡查,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劝阻、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履行报告职责。
村级河(湖)长负责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落实日常保洁、护堤护岸等措施,配合开展河湖保护宣传教育,劝阻、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并履行报告职责。
第十二条 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和本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的指导、协调、督导和考核,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指导本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完成上级河(湖)长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
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按照规定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至10米的护堤地等;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区域;河道涵闸等河道附属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一并纳入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湖泊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湖堤、护堤地,根据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的区域(包括湖泊水域、沙洲、滩地),湖泊周边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湿地和列入规划的蓄滞洪区等其他区域。有堤防段,划至护堤地外缘;无堤防段,划至设计洪水位外边线。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具体管理与保护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划定。
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
(三)损坏堤坝、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通讯照明、观测、水文监测、护堤房、界桩、里程碑、标识牌等设施;
(四)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护岸护堤林除外);
(五)在堤坝和护堤地建房、开垦种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填堵河湖、覆盖河湖、围垦河道、围湖造地;
(七)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
(八)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九)非法取水、采矿、采砂、取土、淘金等;
(十)在大中型水库及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二百米内进行捕鱼、游泳、洗涤、停泊与管理维护无关船只等行为;
(十一)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十二)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十三)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
(十四)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安全的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全力组织抢险。
第十六条 水库经营活动应当服从水库防汛、灌溉及维修加固管理,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经营合同。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内进行养殖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水产养殖手续。
第十七条 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及时对阻水障碍物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巡查发现的影响河湖水质的排污等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除河湖防汛抢险与建设管理车辆、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上堤行驶。河湖堤顶及沿河防汛路确需兼作公路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域保护、水利工程管理、水土保持、防汛防台风、抗旱、湿地管理保护、水文管理等与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