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18-12-05 发布日期: 2018-12-05
发布机关: 泰安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TACR-2018-0010003
标  题: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泰政字〔2018〕93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泰安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18-12-05
发布日期: 2018-12-05
发布机关: 泰安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TACR-2018-0010003
标  题: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泰政字〔2018〕93号
有 效 性: 1

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字〔2018〕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工程,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泰安市首席技师(以下简称首席技师),是指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市乃至全省行业(领域)内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

第四条  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20人左右,管理期为4年。

第五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我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中,获得县(市、区)、市属行业、市管企业或中央、省驻泰单位首席技师称号,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在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有明显带动作用的乡村匠人和绝技绝活传承人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  参加首席技师选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近4年内获得在省级一类竞赛前十名,省级二类竞赛和市级一类竞赛前六名、市级二类竞赛第一名;或者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泰安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和“泰安市技术能手”等称号;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者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和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和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者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能够成为企业的技能骨干,或者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

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优先从获得市劳动模范、振兴泰安劳动奖章、泰山工匠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首席技师按下列规定和程序评选产生:

(一)推荐申报。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市管企业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三)综合评审。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参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提出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四)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五)命名表彰。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申报推荐首席技师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主要先进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有关材料;

(四)个人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0元,当年新评选的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管理期内又被评选为齐鲁首席技师的,市政府津贴从本人享受省政府津贴的当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二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市、区)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应安排首席技师参加。所在单位应每年安排不少于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

第十三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首席技师纳入泰安市高层次人才库,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各级应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首席技师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首席技师应在企业生产发展和管理、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首席技师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活动,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参加同业技术技能交流;

(四)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第十七条  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国情、省情考察、咨询等活动,并强化教育培训,对新评选产生的首席技师轮训一遍。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条  实行首席技师动态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技术一线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以及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首席技师管理的,可继续保留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三)在管理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重大过失者,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四)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五)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齐鲁首席技师的,届时按《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首席技师荣誉称号的,经调查核实,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称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追回已发放的市政府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0年10月26日印发的《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0〕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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