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_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6-03-12 | 发布日期: | 2026-03-13 |
| 发布机关: |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安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泰安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泰审批字〔2026〕3号 | 有 效 性: | 0 |
| 有效期说明: | |||
| 发布机关: |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_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6-03-12 |
| 发布日期: | 2026-03-13 |
| 发布机关: |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安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泰安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泰审批字〔2026〕3号 |
| 有 效 性: | 0 |
| 有效期说明: |
语音播报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泰安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泰安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泰审批字〔2026〕3号
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部)、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泰安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泰安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安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为规范泰安市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法律规定及技术标准,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泰安市辖区内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应结合《审查通则》使用。
第二条 本方案中所称食品加工用预拌粉是指以谷物粉、豆类粉、薯类粉、食用淀粉、变性淀粉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经预处理、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用于制作糕点、饼干、面米制品等产品的预先混合的食品加工用原料。
第三条 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的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其类别名称(品种明细)为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类别编号为3101,执行标准为有效的、相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企业标准。
第四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五条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能够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孳生,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有效避免人员、设备和物料流动造成的污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第七条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脱包缓冲间、配料车间、预处理车间(粉碎、熟制等)、混合车间、半成品暂存车间、内包装车间、外包装车间等,辅助设施包括原辅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工器具清洗消毒间等。
第八条 生产车间应当按洁净度要求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不同作业区之间应当采取有效分隔。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具体划分见下表。
企业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划分表
产品名称 | 清洁作业区 | 准清洁作业区 | 一般作业区 |
食品加工用预拌粉 | 内包装车间、半成品暂存车间 | 脱包缓冲间、配料车间、混合车间、预处理车间、工器具清洗消毒间等 | 外包装车间、原辅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等 |
第九条 清洁作业区出入应有合理的限制和控制。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区入口应分别设置换鞋、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的温度、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相适应。应设有空气消毒设施,不得采用甲醛、高锰酸钾熏蒸方式对环境场所进行消毒杀菌。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地面不得积水。各区域的墙壁和屋顶应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霉材料。
第十条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必要时设有温度、湿度控制设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和安全贮存的要求。
第十一条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不得将原辅料、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分区存放并明确标示。清洁剂、消毒剂等应采用适宜的器具妥善保存,包装标识完整,应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第十二条 食品添加剂应指定专人采购、专人保管食品添加剂,并在符合食品添加剂贮存要求的场所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进行专项管理。做好相应的采购、贮存及使用记录。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设备设施核查按照食品预拌粉用途,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相应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
第十五条 企业应具有与申证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计量称重设备,各个设备的设计产能应能相互匹配,其性能与精密度应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1.配料设备;2.粉碎设备(必要时);3.熟制设备(有此工艺时);4.混合设备(含预混设备);5.磁选设备;6.筛理设备;7.包装设备;8.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备设施;9.除尘设备。物料应密闭转运,配备适宜的防护及转运设施。
第十六条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相关要求。有合理的排水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排水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并有防止废水逆流的设计。
第十七条 有固定管道设施的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用于测定、控制、记录的监控设备,如计量秤、温度计等,应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八条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
第十九条 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洗手消毒室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消毒设施和感应式干手设施。
第二十条 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更衣室对应不同洁净区两边的门应防止同时被开启。应设置阻拦式鞋柜、独立洁净服存放柜/衣架、洗手消毒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清洁作业区的员工应着清洁工作服,并配备帽子、口罩和工作鞋,要保持工作服使用前后相互分离。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的员工工作服应符合相应区域卫生要求,并配备帽子和工作鞋。
第二十二条 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精度应满足检验需要。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检验设备应具备满足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如: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干燥箱等。
食品用预拌粉企业的出厂检验能力应至少满足感官、水分、净含量的测定。检验项目与方法见附件2。
第四章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二十三条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核查按照食品预拌粉用途,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相应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要求执行。设备布局应当按工艺流程设计,避免交叉污染。工艺流程应科学合理,并符合相关规定。食品用预拌粉生产工艺流程一般包括:原辅料验收、预处理(必要时)、配料、混合、磁选、筛理、内包装、杀菌、打包、入库。
第二十四条 生产设备的布局、安装和维护必须符合工艺需要,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不合格、报废设备应搬出生产区,暂停使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五条 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控制工序,并实施质量控制,制定操作规程。关键控制工序可设为:原料验收、配料、混合、磁选。
原辅料验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辅料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食品用预拌粉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见附件1。
配料:应实时记录并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
混合:应经过充分验证合理确定混合时间,必要时应采用预混工艺保证物料混合的均匀性。
磁选:应定期清理磁选设备,并定期或不定期使用高斯计对磁力强度进行验证。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具备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产品配方、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实际操作应与工艺文件保持一致。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人员管理,人员要求、人员培训、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4号)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应与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相适应,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岗位应设置岗位责任。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的要求,对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食品或相关行业工作经历,掌握食品用预拌粉的质量安全知识,知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有食品、营养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确保每批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原辅料进厂查验和成品出厂的放行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管理人员应有食品、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教育经历,或具有食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管理经验;生产操作人员应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
第三十一条 从事检测的人员应具有食品检测工作经历,熟悉相关产品检验方法标准,熟练掌握相关检验技术。应经专业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并有相应记录。食品安全管理、检验等与质量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定期培训考核,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加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建立人员健康检查记录,保证食品加工人员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应建立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六条 应建立供应商检查评审制度,对原辅料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采用进口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审核进口原辅料供应商、贸易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主要原辅料供应商应相对固定并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七条 应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不得将原辅料、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分区存放并明确标示。清洁剂、消毒剂等应采用适宜的器具妥善保存,包装标识完整,应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第三十八条 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产品配方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根据食品预拌粉的用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关于相应类别食品的规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原辅料验收、配料、混合、磁选等工序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微生物、化学、物理污染。还应对生产过程的半成品进行水分过程监测,控制产品质量稳定性,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四十条 制定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第四十一条 应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必要时及时更换。生产人员在未消毒和更换工作服前,不得进入生产车间进行食品用预拌粉的加工、生产。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使用的工作服和工作鞋不得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
第四十二条 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台账、说明书、档案应保管齐全;制定设备使用、维护和维修以及不同产品品种切换生产时清场的操作规程,避免交叉污染。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并记录。维修后的设备应进行验证或确认,确保各项性能满足工艺要求。不同产品品种切换生产时应先清场后再进行下一个产品的生产,并做好清场记录。
第四十三条 建立产品防护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运输环节中受到污染、损坏或变质。
制定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的产品处置办法,保证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当进行现场维修、维护及施工等工作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异物、异味、碎屑等污染食品。
用于食品、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设备的压缩空气应经过滤净化处理。用于生产设备的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部件润滑油,应当是食用油脂或能保证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油脂。
第四十四条 应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规定根据产品特点、贮存要求、运输条件选择适宜的运输方式,并做好交付记录。委托运输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
第四十五条 应建立检验及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规定原料检验、过程检验、产品出厂检验以及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确制定出厂检验项目,保存相关检验和留样记录。
第四十六条 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规定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召回和处理情况,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规定原料、半成品、成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
第四十八条 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第五十条 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对质量文件的有效性负责,质量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应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电子流程审核,并注明日期。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十一条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记录并保存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规定的信息,保证产品可追溯。
第五十二条 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意见、投诉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五十三条 企业提供试制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按所申报的食品用预拌粉系列(产品明细)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相同执行标准的不同产品,应抽取工艺更复杂的产品进行检验。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应包含标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公告规定的全部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第五十五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本方案涉及的主要标准
2.检验项目与主要检验设备表
附件1
本方案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1 | GB/T191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2 | GB/T1355 | 小麦粉 |
3 | GB272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
4 | GB276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5 | GB276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6 | GB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7 | GB276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8 | GB4806.7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
9 | GB4806.1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 |
10 | GB5009.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
11 | GB5009.1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
12 | GB5009.1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
13 | GB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14 | GB9685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
15 | GB/T10004 |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
16 | GB1488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
17 | GB1488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18 | GB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19 | GB/T20886.1 | 酵母产品质量要求第1部分:食品加工用酵母 |
20 | GB31637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 |
本表为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仅供参考。
附件2
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方法标准 |
1 | 感官 | 应符合相关标准中规定 |
2 | 净含量 | 按JIF1070的规定 |
3 | 水分 | GB 5009.3 |
4 | 铅(以 Pb 计) | GB 5009.12 |
5 | 维生素 B1[仅限含维生素 B1(盐酸硫胺素)的产品] | GB 5009.84 |
6 | 维生素 B2[仅限含维生素B2(核黄素) | GB 5009.85 |
7 | 烟酸(仅限含烟酰胺的产品) | GB 5009.89 |
8 | 铁(以Fe计)(仅限含硫酸亚铁的产品) | GB 5009.90 |
9 | 锌(以 Zn 计)(仅限含硫酸锌的产品) | GB 5009.14 |
10 | 钙(以 Ca 计)(仅限含碳酸钙的产品) | GB 5009.92 |
11 | 硒(以 Se 计)(仅限含亚硒酸钠的产品) | GB 5009.93 |
12 | 其他污染物限量(参照小麦粉检测) |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
13 | 食品添加剂 | 应符合GB 2760中终产品的规定 |
14 | 其他营养强化剂 | 应符合GB 14880中终产品的规定 |
15 | 宾菌毒素限量(参照小麦粉检测) |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
16 | 标签 | GB 7718 |
GB 28050 |
本表规定了食品加工用预拌粉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检验项目与方法以产品执行标准为准。
泰安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中所称运动营养食品指为满足运动人群(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持续时间30min及以上、每次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群)的生理代谢状态、运动能力及对某些营养成分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运动营养食品的申证类别为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执行标准等见表1。
表1 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列表
申证 类别 | 类别编号 | 类别 名称 | 品种明细 | 执行标准a | 备注 |
特殊膳食食品 | 3003 |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 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具体产品名称)、控制能量类(具体产品名称)、补充蛋白质类(具体产品名称)、速度力量类(具体产品名称)、耐力类(具体产品名称)、运动后恢复类(具体产品名称)〕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 | 1.申请材料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附页中的产品名称后应注明生产加工工艺相同或相近的类别名称。 2.不包括以胶囊、口服液、丸剂等名称、形态生产的产品。 |
企业可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使用,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本方案仅适用于泰安市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并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运动营养食品大包装产品且不生产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企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一)管理制度
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所用原料不得使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用物质,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新食品原料的要对供应商的原料、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可能带入的风险进行评估与控制。运动营养食品生产所需的原辅料及包材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部门公告的要求,主要原辅料及包材的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2)制定主要原料供应商的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对乳清蛋白、大豆蛋白、低聚糖、果糖、肽类等主要原料及食品营养强化剂供应商的审核内容至少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安全标准、检验报告;供应商是生产企业的还应审核其原辅料采购控制能力、生产过程控制能力、设备设施条件、检验能力、不合格品管控能力,对主要原辅料的生产商或者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评估,并形成现场质量审核报告。
(3)采用进口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审核进口原辅料供应商、贸易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及每批原辅料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明材料。
2.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应食品类别卫生规范或生产规范的要求。
(1)应制定清场管理制度。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批次前,应对现场进行清场并进行记录。清场工作包括剩余物料的处理,中间品、成品的处理,废弃物的处理,生产用具的处理,外包工序的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次、清场时间、检查项目及结果等,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应在记录上签名,同时对清场的结果进行物料平衡的验证。
(2)应制定清洁管理制度。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下次生产前,对车间环境、设备设施、工服和人员进行清洁、验证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清洁对象、清洁方式、清洁频次、清洁验证结果等。
(3)应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24154)执行。
3.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产品出厂检验应依据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逐批检验,检验项目和涉及的检验方法参见附件2。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的项目,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出厂项目的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4.研发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研发机构,并配备研发人员。
(1)研发机构应具备研发的能力并制定完善的研发制度及流程。
(2)研发机构对新产品的研发,应包括对产品合规性、生产工艺、质量安全和营养方面的综合论证,产品配方应保证运动人群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并保留完整的论证文件等资料。
(3)企业应对产品配方及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营养素的均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跟踪评价并提供相应评价报告。
5.自查制度
企业应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查内容至少包括:企业资质、产品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出厂检验落实情况;不合格品管理情况;研发管理情况;标签标注符合性情况;信息化追溯系统建立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二)人员要求
企业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应与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等相适应。
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和经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检验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经企业考核合格后上岗。企业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有食品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食品工作经历。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有食品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研发人员应有食品、运动营养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掌握食品工艺、营养和质量安全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产品检测的人员应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10年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
(三)生产场所要求
1.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能够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孳生,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有效控制人员、设备和物料流动造成的污染。
2.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按照产品形态分类,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具体划分见表2。
表2 运动营养食品企业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划分表
序号 | 产品 形态 | 清洁作业区 | 准清洁作业区 | 一般作业区 |
1 | 液态类 | 灌装车间(非后杀菌工艺)、包材消毒清洁间(非后杀菌工艺) | 原料加工处理车间、配料混合车间、洗瓶(罐)车间、灌装车间(后杀菌工艺)、包材消毒清洁间(后杀菌工艺)、杀菌车间、冷却车间、其他加工车间 | 原料挑选预清洗车间、冷冻冷藏车间、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
2 | 固态类 | 配料车间、混料车间、成型车间、冷却车间、半成品暂存间、包材消毒清洁间、内包装车间等 | 原料加工处理车间、配料混合车间、干燥车间或膨化车间、烘烤车间、原辅料外包装清洁间、其他加工车间 | 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
3 | 半固态 | 灌装车间(非后杀菌工艺)、包材消毒清洁间(非后杀菌工艺) | 原料加工处理车间、配料混合车间、洗瓶(罐)车间、灌装车间(后杀菌工艺)、包材消毒清洁间(后杀菌工艺)、杀菌车间、冷却车间、其他加工车间 | 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
3.企业应定期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并对检测能力进行验证。在工艺设备安装完毕或重大改造后应对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进行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清洁作业区的动态空气洁净度要求和监控按表3进行。
表3 生产清洁作业区标准控制表
项目 | 内容 | 检测方法 | 控制要求 | 监控频次 | |
动态 | 静态 | ||||
悬浮粒子 | ≥0.5μm | GB/T 16292 | - | ≤3520000粒/m3 | 1次/年 |
≥5.0μm | GB/T 16292 | - | ≤29000粒/m3 | 1次/年 | |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 浮游菌 | GB/T 16293 | ≤200 cfu/m3 | - | 1次/月 |
沉降菌 | GB/T 16294 | ≤100 cfu/4h (φ90mm) | - | 1次/月 | |
表面微生物 | 参照GB 15982采样,按GB 4789.2计数 | ≤50cfu/皿 (φ55mm) | - | 1次/月 | |
压差 | 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之间 | 通过压差计测量 | ≥10Pa | 2次/班 | |
换气次数 | 通过测定风速验证换气次数 | 通过风速仪测定 | ≥12次/h | 更换高效过滤器时或1次/月 | |
温度 | - | 通过温度表测定 | 16—25℃ | 2次/班 | |
相对湿度 | - | 通过湿度表测定 | ≤65% | 2次/班 | |
注:换气次数通过风速进行转换后测定。计算公式为:N=3600SV/A,监测时通过风速计算。其中,N=换气次数,次/h;S=风口通风面积,m2;A=车间容积,m3;V=测得风口平均风速,m/s。温度和相对湿度因生产工艺要求与上述控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有合理的说明。 | |||||
(四)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和加工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各个设备的设计产能应能相互匹配,其性能与精密度应符合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或灭菌。不得使用国家禁止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生产设备的配备应与产品加工工艺相符,按照实际生产工艺需要配备相同或相似食品形态类产品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表4 液态类运动营养食品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
序号 | 基本生产工艺 | 生产设备 | 生产设备要求 |
1 | 原料预处理 | 预处理设备(如分选设备、洗涤设备、过滤设备等)、水处理设备等 | 应具备与液体形态产品工艺要求相应的设备 |
2 | 调配 | 称量设备、混合设备(如过滤澄清设备、均质设备)、贮存设备等 | 称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匹配生产投料的要求 |
3 | 灌装 | 全自动灌装设备、包装材料清洁消毒设备 | 灌装设备应带有自动质量计量和剔除系统 |
4 | 杀菌 | 杀菌设备 | 带自动温度记录仪 |
5 | 在线或成品金属检测 | X光异物监控设备或金属检测设备 | 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mm金属,并配备剔除设备,保证产品不含金属和其他异物 |
6 | 清洗 | CIP清洗设备 | |
注:液态类运动营养食品的生产工艺关键控制环节为调配、灌装工序、杀菌工序。 | |||
表5 固态类运动营养食品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
序号 | 基本生产工艺 | 生产设备 | 生产设备要求 |
1 | 原料处理 | 原辅料处理设施(清洗设备、浸泡设备、粉碎设备、过筛设备、胶磨设备、熬煮设备等) | 应具备与相同或相似类别的食品工艺要求相应的设备 |
2 | 配料混合 | 称量设备、混合设备、贮存设备等 | 称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匹配生产投料的要求 |
3 | 成型 (若有此工艺) | 成型设备、压片设备、制粒设备、熟制设备、干燥设备、冷却设备等 | 应具备与相同或相似类别的食品工艺要求相应的设备 |
4 | 包装 | 全自动包装设备 | 带有自动质量计量和剔除系统 |
5 | 在线或成品金属检测 | X光异物监控设备或金属检测设备 | 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mm金属,并配备剔除设备,保证产品不含金属和其他异物 |
注:固态类运动营养食品的生产工艺关键控制环节为配料混合工序、成型、包装工序。 | |||
表6 半固态类运动营养食品基本生产工艺和设备
序号 | 基本生产工艺 | 生产设备 | 生产设备要求 | |
1 | 原料处理 | 煮料设备等 | -- | |
2 | 调配 | 称量设备、混合设备、贮存设备等 | 称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匹配生产投料的要求 | |
3 | 灌装 | 全自动灌装设备、包装材料清洁消毒设备 | 灌装设备应带有自动质量计量和剔除系统 | |
4 | 杀菌 | 杀菌设备 | 带自动温度记录仪 | |
5 | 在线或成品金属检测 | X光异物监控设备或金属检测设备 | 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mm金属,并配备剔除设备,保证产品不含金属和其他异物 | |
注:半固态类运动营养食品的生产工艺关键控制环节为调配、灌装工序、杀菌工序。 | ||||
三、试制产品检验
企业所申报运动营养食品的产品,提供试制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标准以及企业标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公告规定的全部项目。相关资料文件见附件1-3。
四、其他
企业应提交标签符合性的承诺。运动营养食品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的规定。同时标签中应在主要展示面标示“运动营养食品”及所属分类,并在标签中注明食品添加剂使用参照相同或相近的类别名称。如果有不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中标识;对于添加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运动营养食品的标签不能对产品做任何功能声称,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功能声称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的规定。
附件:1.运动营养食品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料涉及的标准
2.运动营养食品生产所需主要包材涉及的标准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附件1
运动营养食品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料涉及的标准
序号 | 名称 | 质量要求 |
1 | 乳清粉 乳清蛋白粉 | GB 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
2 | 水解 胶原蛋白 | QB 2732《水解胶原蛋白》 |
3 | 乳粉 | 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 |
4 | 大豆蛋白粉 | GB/T 22493《大豆蛋白粉》 |
5 | 食糖 | 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
6 | 乳糖 | GB 255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糖》 |
7 | 白砂糖 | GB/T 317《白砂糖》 |
8 | 低聚果糖 | GB/T 23528《低聚果糖》 |
9 | 结晶果糖 | GB/T 26762《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 |
10 | 果葡糖浆 | GB/T 20882《果葡糖浆》 |
11 | 聚葡萄糖 | GB 255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葡萄糖》 |
12 | 麦芽糖 | GB/T 20883《麦芽糖》 |
13 | 小麦粉 | GB/T 1355《小麦粉》 |
14 | 酪蛋白 | GB316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酪蛋白》 |
15 |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 GB 283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
16 | 维生素A | GB 147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A》 GB 299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棕榈酸视黄酯(棕榈酸维生素A)》 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β-胡萝卜素 》 GB 283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β-胡萝卜素(发酵法)》 β-胡萝卜素质量规格要求 (卫生计生委2012年第6号公告) |
17 | 维生素D | GB 147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D2(麦角钙化醇)》 胆钙化醇(维生素D3)(卫生部2010年18号公告) |
18 | 维生素E | GB 147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 GB 1886.2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 GB 299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dl -α-生育酚)》 d-α醋酸生育酚(维生素E)(卫生部2010年18号公告) |
19 | 维生素B1 | GB 147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1(盐酸硫胺)》 GB 1903.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硝酸硫胺素》 |
20 | 维生素B2 | GB 1475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2(核黄素)》 GB 28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核黄素5’-磷酸钠》 |
21 | 维生素B6 | GB 1475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 |
22 | 维生素B12 | / |
23 | 维生素C | GB 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抗坏血酸)》 GB 188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抗坏血酸钠》 GB 188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抗坏血酸钙》 GB 1886.2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
24 | 叶酸 | GB 155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叶酸》 |
25 | 烟酸 | GB 14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烟酸》 烟酰胺 卫生部2010年18号公告 |
26 | 生物素 | GB 190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D-生物素》(2017-6-23实施) |
27 | 泛酸 | / |
28 | 钙 | GB 1886.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 GB 155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钙》 GB 1903.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柠檬酸钙》(2017-6-23实施) GB 255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L-乳酸钙》 GB 188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氢钙》 GB 188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钙》 GB 255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三钙》 GB 306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氧化钙》 GB 188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钙》 |
29 | 钠 | GB 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GB 255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二氢钠》 GB 255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氢二钠》 |
30 | 钾 | GB 188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钾》 GB 255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二氢钾》 GB 255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氢二钾》 GB 255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钾》 |
31 | 镁 | GB 292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镁》 GB 255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镁》 GB 1886.2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氧化镁(包括重质和轻质)》 GB 255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镁》 |
32 | 铁 | GB 292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亚铁》 GB 1903.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亚铁》 GB 1886.2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铁铵》 GB 1903.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焦磷酸铁》 富马酸亚铁(卫生部2010年18号公告) |
33 | 锌 | GB 2557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锌》 GB 88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锌》 GB 190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氧化锌》 GB 1903.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乳酸锌》 柠檬酸锌(三水)(卫生计生委公告2013年第5号) |
34 | 硒 | GB 190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亚硒酸钠》 |
35 | 铜 | GB 292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铜》 GB 190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铜》 |
36 | 碘 | GB 264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碘酸钾》 GB 29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碘化钾》 |
37 | 锰 | GB 29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锰》 GB 190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锰》 |
38 | 磷 | GB 188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氢钙》 GB 255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三钙》 |
39 | 钼 | / |
40 | 铬 | / |
41 | 牛磺酸 | GB 1475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牛磺酸》 |
42 | 左旋肉碱 | GB 1903.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左旋肉碱(L-肉碱)》(2017-6-23实施) GB 255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肉碱酒石酸盐》 |
43 | 咖啡因 | GB 14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咖啡因》 |
44 | 肌酸 | GB 241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食品通则》附录B |
45 | 谷氨酰胺 | / |
46 | 肽类 | GB/T 22492《大豆肽粉》、GB/T 22729《海洋鱼低聚肽粉》、小麦低聚肽(卫计委2012年第16号公告)、玉米低聚肽粉(2010年15号公告) |
47 | 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 | 卫生部2011年第1号公告 |
48 | 1,6-二磷酸果糖 | 卫计委2013年第10号公告 |
49 | L-亮氨酸 | / |
50 | L-异亮氨酸 | / |
51 | L-缬氨酸 | / |
附件2
运动营养食品生产所需主要包材涉及的标准
序号 | 名称 | 质量要求 |
1 | 食品包装 | GB/T 30768《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
2 | GB 96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 |
3 | 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 |
4 | GB/T 14251《镀锡薄钢板圆形罐头容器技术条件》(即将于2018年10月1日改名为《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 | |
5 | 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 |
6 | GB/T 18454《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 |
7 | 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 | |
8 | QB/T 4594《玻璃容器食品罐头瓶》 |
附件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序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项目 | 方法标准 | 备注 |
1 | 感官要求 | 色泽 | 按照对应标准 | |
2 | 滋味,气味 | 按照对应标准 | ||
3 | 组织状态 | 按照对应标准 | ||
4 | 冲调性 | 按照对应标准 | ||
5 | 能量 | 能量 | 按照对应标准 | |
6 | 蛋白质 | 蛋白质 | GB 5009.5 | |
7 | 脂肪 | 脂肪 | GB 5009.6 | |
8 | 碳水化合物 | 碳水化合物添加总量 | 按配料计算 | 如果在产品中添加碳水化合物(包括蔗糖、果糖、葡萄糖、葡萄糖浆或蜂蜜) |
9 | 果糖添加量 | 按配料计算 | ||
10 | 维生素、矿物质、其他营养成分 | 符合GB24154 | 详见GB24154标准要求 | |
11 | 其他 | 水分 | GB 5009.3 | |
12 | 不溶性膳食纤维 | GB 5413.6 | ||
13 | 污染物限量 | 铅 | GB 5009.12 | |
14 | 总砷 | GB 5009.11 | ||
15 | 真菌毒素 | 黄曲霉毒素B1 | GB 5009.22 | |
16 | 黄曲霉毒素M1 | GB 5009.24 | ||
17 | 微生物限量 | 菌落总数 | GB 4789.2 | |
18 | 大肠菌群 |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 ||
19 | 沙门氏菌 | GB 4789.4 | ||
20 | 标签 | 食品标签 | GB 13432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