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泰岱政发〔20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凡在岱岳区管辖的城镇范围内(泰安市中心城区除外,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博阳路、西至京台高速公路、北至环山路、南至青兰高速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我区征管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分档征收,执行一档标准的区域:粥店街道、天平街道、满庄镇、大汶口镇、马庄镇、范镇、山口镇、祝阳镇、道朗镇;执行二档标准的区域:夏张镇、黄前镇、下港镇、角峪镇、房村镇、良庄镇。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含地下面积)征收,具体标准为:
1.一般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厂前区):一档标准252元/平方米,二档标准176元/平方米;
2.工业项目(厂房、仓库等生产性设施):一档标准50元/平方米,二档标准25元/平方米。
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护等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基础设施建设实际,适时提出征收标准调整建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工作职责
区财政部门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等工作;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审核等具体工作;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资、城市管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三、减免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核后,予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
(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严格征收及管理
(一)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按标准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证依法调整的,按原缴费标准予以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
(三)建设项目实际建成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的,经依法处理后予以保留的超建部分,须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
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区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