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2002-0001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02〕30号 |
| 文件类别 |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02-06-22 | 发文日期 | 2002-06-22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TACR-2015-0010044 | 有效性 | 已失效 | 有效期 | 2020-12-31 |
TACR-2015-0010044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暂行办法》、《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离退休人员各项经费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业改革,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新型的用人机制,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就妥善处理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一)企业改制时,要妥善安置职工,认真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方案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改制坚持因企制宜、一厂一策的原则,在费用提取、经济补偿、职工安置等方面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二)非职工本人自愿,改制后新企业安置职工比例一般不低于原企业职工人数的90%(破产企业除外),并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但最低不得少于3年。
(三)对工伤、患职业病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企业不得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企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改制企业须按规定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改制后不再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提取,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未实现再就业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内退人员由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其待遇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发给,但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所需生活费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在改制时从企业净资产中提取。
(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或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工作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不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企业给予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或一次性缴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一次性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同),不满1年的按1个月发给。
(七)对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不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由企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不满1年的按1个月发给。
第三条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或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工作满30年不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次性缴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每年递增6%确定。
(二)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自谋职业的,可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发放;患严重疾病的,需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个人全部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其基本医疗费70%的标准予以补助,一个医疗年度累计领取的医疗补助金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年度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4倍。
(四)改制企业预提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25%、企业大病医疗统筹11%(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3%。
第四条 其它费用的预提
(一)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在职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按到75周岁计算。
(二)革命伤残军人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预提工伤、职业病人员各项费用
1、职工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1-6级的,依照内退人员标准剥离养老、失业保险费。
2、职工因工伤致残1-4级各项费用。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90%、85%、80%、75%。计算公式为: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累计月数×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伤残抚恤金对应百分比数。
3、职工因工伤致残5-10级各项费用。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应安排合适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1)在岗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90%。计算公式为:(本人原月工资-调整工作后月工资)×90%×距法定退休年龄累计月数。
(2)不在岗伤残补助金。被鉴定为5-6级的,企业可按月发给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70%的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为: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70%×距法定退休年龄累计月数。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7-10级的,本人不愿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分别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个月、20个月、15个月、10个月计发。计算公式为:伤残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伤残级对应的月数。
4、工伤职工护理费用。企业职工因工伤残,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已办理退休护理费未纳入统筹的,给予剥离护理费;在我市开始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统筹前发生的工伤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给予剥离护理费;在我市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统筹后即按照该办法执行,不再剥离护理费。工伤职工经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以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为50%、40%、30%。计算公式为: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对应护理等级的百分比数×到75周岁的年限。
5、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有关医疗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改制企业从净资产中剥离工伤职工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工伤职工改制前3年实际发生额的平均数计算,被鉴定为1-4级的,改制前3年实际发生额的平均数高于4000元的,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提取到75周岁;被鉴定为5-10级的,改制前3年实际发生额的平均数高于2000元的,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提取到75周岁。
6、患职业病职工各项费用,按照对应的致残等级,剥离规定的各项费用,同时享受医疗费待遇。医疗费根据改制前3年实际发生额的平均数计算,被鉴定为1-4级的,改制前3年实际发生额的平均数高于6000元的,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提取到75周岁;被鉴定为5-10级的,改制前3年实际发生额的平均数高于3000元的,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提取到75周岁。
(四)预提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提取,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提取,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提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第五条 预提费用的管理与支付。
本办法所列各项预提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国资部门据实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已纳入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和支付;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由国有资产授权营运机构、企业主管部门管理或委托改制后企业管理和支付,并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协议。有关待遇调整时,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按政策规定落实。
第六条 破产、清算及特困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有困难的,可根据本企业资产状况,降低预提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离退休人员各项经费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落实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人员有关经费项目及提取标准。
(一)离休人员
1、离休费
离休费按离休人员规定标准执行。
2、护理费
现行标准分别为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已享受护理费待遇的每人每月200元,其他每人每月100元。
3、丧葬费
现行标准每人500元。
4、医疗费
按每人每年8000元,每年递增1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10年的医疗费。
5、一次性救济费
按10个月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提取。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户口所在地分为居住省辖市区的每人每月90元,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80元,乡镇农村的每人每月70元。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分别增加30元、20元、10元。按遗属到80周岁的年限计算。
7、将来发生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按将来每出现1名抚恤对象,抚恤期6年,每月支付100元计算。
8、公用经费
现行标准每人每年400元,按离休人员到80周岁的年限计算。
(二)退休人员
1、养老金
养老金按退休人员规定标准执行。
2、丧葬费
现行标准每人500元。
3、医疗费
按退休人员养老金的15%到75周岁的年限提取。
4、一次性救济费
按10个月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提取。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按遗属到75周岁的年限计算。
6、将来发生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按将来每出现1名抚恤对象,抚恤期6年,每月支付90元计算。
第三条 企业改制时,须按规定一次性结清拖欠离退休人员及遗属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 各项经费的管理与支付。
本办法所列经费,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国资部门据实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已纳入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和支付;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由国有资产授权营运机构、企业主管部门管理或委托改制后的企业管理和支付,并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协议。有关待遇调整时,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按政策规定落实。
第五条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改制后的企业,对有关费用要设立专门账户,有关部门要加强审核,搞好监督,保证将离退休人员及遗属的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第六条 破产、清算及特困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有困难的,可根据本企业资产状况,降低预提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