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泰高校大学生医保待遇调高
发布日期:2011-10-08 10:07 浏览次数: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驻泰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5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住院由8万元调整为12万元,门诊大病与住院合并由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参保大学生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由100元、300元、500元调整为200元、400元、600元;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由70%、70%、60%提高为80%、75%、65%。参保大学生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结核病、血友病等7种门诊大病需门诊治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支付比例分别由70%、70%、55%提高为80%、75%、65%。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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