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11〕69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11-22 | 发文日期 | 2011-11-22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全面及时准确分析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态势,为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统计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统计工作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统计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作用越来越突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要求必须更新统计理念,强化统计管理,深化统计改革,优化统计环境,加快实施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等“四大工程”,着力破解现行统计体制下工作难题,进一步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适应推进统计科学发展的新形势,把统计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健全统计体系,完善统计方法,创新统计手段,拓展统计内容,提高统计质量,努力促进全市统计事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一)健全完善统计网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齐配强统计人员。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环保、税务、工商、质监、供电、通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设立综合统计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其他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泰安高新区要按照在地统计的要求,配齐配强统计人员;泰山景区要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统计职能的部门职责,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统计力量。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根据“四大工程”建设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县级统计局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完善机构设置,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工作制度。乡(镇、街道)要健全统计机构,明确统计编制,配齐统计人员,落实统计经费,提供适应统计工作任务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行政村、社区要配备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业务上受乡(镇、街道)统计站指导。要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村居(社区)统计人员补贴制度,日误工补贴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村居(社区)统计人员补贴可采取基本报酬加业绩考核奖励的方式确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三上”企业),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实施联网直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外建筑企业(以下统称“三下”企业),或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要明确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或委托统计中介机构代理统计。
(二)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提高政府统计机构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水平。按照标准化、通用化、系统化的要求,建立科学、标准、统一的统计数据采集和处理平台,提高数据采集、处理、共享及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数据处理由层层汇总、分散管理向直报模式转变。加强统计网络工程建设,构建纵联国家、省、市、县、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三上”企业,横联部门(单位)的统计信息主干网。以建设“四大工程”为契机,加快建设以“一套表”为核心的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系统,积极推广电子台帐和电子报表,建立原始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元数据库系统,积极构建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发挥好统计部门信息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应用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统计管理
(一)强化统计监督管理。加强部门、单位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严格审查和评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时上报统计、会计、业务核算、基本单位名录等资料;制定统计报表及开展统计调查必须按法定程序审批或备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要同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统计管理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强化监督指导,积极推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统计规章制度,规范统计工作程序,确保统计行为规范有序开展。要突出加强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实施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企业统计业务流程,完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源头数据不重不漏。
(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其统计机构综合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在业务上受驻在地统计部门指导,要及时主动地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切实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数出有源、有据可查,坚决杜绝代填代报、随意涂改原始统计数据的现象。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要建立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健全统计资料审查、核签、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要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着力加强对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招商引资、用电量、交通运量、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城乡居民收入、劳动工资、人口、价格指数,以及反映本系统发展的统计指标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确保主要指标数据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三)规范统计资料使用。对外公布使用的统计数据,要以上级统计部门审核确认的数据为准。有关部门开展的经济社会发展量化考核要以统计部门数据为依据。反映本辖区总体情况的综合性统计数据,数据来源涉及到统计部门的,由统计部门负责对外公布;有关部门搜集的统计数据,须向统计部门备案后对外公布使用;新闻媒体报道重要经济消息涉及综合性统计资料的,发布前须经统计部门审核确认。
(四)做好统计登记工作。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要依照《山东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统计登记。机构编制、税务、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卫生、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每月营业、开业、注销以及税务登记等业务信息于次月初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确保统计单位应登尽登、应统尽统。
四、进一步深化统计改革
(一)深化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积极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按照精简、效能、科学的原则,大力推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减少全面统计,避免重复调查,减轻基层统计负担,逐步建立起以普查为基础,全面统计和抽样调查相结合,以采集原生指标为重点,灵敏、高效、快捷的统计调查体系。以推行部门全行业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分工科学、运转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实现服务业全行业统计。以实施“企业一套表”为中心,加快生产总值核算改革,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确保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扎实有序开展。
(二)建立完善统计监测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办法和指标体系,完善经济指标,健全社会指标,充实民生指标,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切实抓好全面小康监测、社会发展评价和能源监测制度建设,全面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信息产业、物流产业等监测工作,进一步增强监测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产业增加值核算数据的准确性,更好地发挥评价监测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新的统计制度,进一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在关注总量和速度的同时,更加关注收入指标和民生指标,进一步推进转方式调结构进程。有关部门要支持统计制度改革,认真抓好各自领域的统计工作,保证全市整体数据客观真实。
(三)进一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各级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统计工作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方式,及时提供分析透彻、数据准确的统计产品。要加强统计宣传载体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构建统计服务平台,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宣传效果。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公开化,通过网络、广播电视、图书报刊等多种途径和手段,及时、准确地发布统计数据和与数据生成有关的信息,打造阳光统计、公共统计,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力度,建立健全信息真实、反馈及时、反映灵敏的决策支持系统、信息查询系统、预警监测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加强对经济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注重开展经济社会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调研,特别是围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国际旅游名城建设、企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泰城至磁窑华丰高端产业聚集带、泰城肥城融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有价值的决策咨询建议,提高咨询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进一步优化统计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将统计改革和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安排各项改革和建设进程。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时,要认真听取统计部门意见。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确保重大普查调查经费、日常统计工作经费、统计基础建设经费以及统计课题研究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认真解决统计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改善统计部门办公条件,提高统计技术装备水平,为统计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县(市、区)和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建立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统计资源利用效果。
(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统计部门领导班子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各级统计机构领导成员中专业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县市区任免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时,要事先征求上级统计机构的意见。各部门及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应事先征求统计业务指导部门的意见。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不断加大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力度,全面提升统计人员现场调查技能、统计分析研究能力;加大统计人才培养力度,建立适宜优秀统计人才脱颖而出的工作机制,每年选调一批优秀统计人员到上一级统计机构挂职锻炼,或到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在职深造,每五年开展一次统计学科带头人评选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统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将高层次统计人才的培养纳入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依托拔尖人才培养工程、泰山英才梯次培养工程和统计学科带头人评选活动,推动高层次统计人才业务水平和素质的提升。
(三)营造良好统计环境。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力度,把统计法律法规列入普法教育内容,把统计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意识,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统计、支持统计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市、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联合纪检监察等部门,及时查处拒报、虚报、瞒报统计数据,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以及泄露调查对象个体信息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建立健全统计违法违纪举报制度和统计案件通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市政府对县(市、区)、部门统计制度贯彻执行、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