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0〕71号 泰政发第【71】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10〕7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安置法规政策,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新工作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2010年11月底前完成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认真总结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改革力度,通过政策宣传、资金扶持、典型引导等办法,积极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属市直安置部门安置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义务兵3万元,被选取为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发2000元;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义务兵补助金的15%、10%、5%(以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不重复发放)。泰山管委、泰安高新区管委按市直标准自行发放。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逐步提高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二)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一是科学编制安置计划。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全市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单位职工人数、企业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状况等,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对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要加大进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的计划比例。二是实行多渠道安置。继续完善和规范“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采取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公平公正地做好安置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因战因公致5级至8级伤残等级和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组织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满足用人单位的不同用工需求。三是严格落实安置计划。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对照省、市安置计划,每少安置1人补偿15万元。对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技能培训。把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组织引导城乡退役士兵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市场,开辟退役士兵服务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就业指导,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向其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接收单位要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连续计算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五)积极做好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央和省下达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计划,从2009年底开始,全市3年内集中接收较大数量的伤病残退役军人。各级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强化安置措施,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等级、省安置办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的退役士兵,妥善进行安置,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六)认真抓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要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搞好服务,提供支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伤病残、孤儿和家庭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给予关心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凡没有《优待安置证》、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市、区)。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对拒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各级安置部门要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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