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0〕87号 泰政发第【87】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10〕8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2-23 15: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制,严格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科学合理分配收益支出,切实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原则,妥善处理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坚持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原则,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坚持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和经市政府批准可按一级法人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上交的利润。市属国有独资一般竞争性企业、地方金融企业(包括担保类企业)、各投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按10%的比例上缴;农林水企业及其他企业按5%的比例上缴。
  2.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依法按时收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机构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为优化国有企业布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而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经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市属企业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国有产权代表酬金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的其他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三)财政部门商预算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下达所监管(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隐瞒、截留、不交或少交的企业,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企业经营者不得兑现年薪,企业不得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扶持。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支出范围内向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报支付申请,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用途管理、使用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因财务隶属关系改变而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由财政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办法和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复核、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各预算单位负责研究制订监管范围内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提出监管范围内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监管范围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监管范围内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审核、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2011年起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自2012年起逐步扩大到农林水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各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和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取比例,由县(市、区)政府决定。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制订有关配套政策。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规定,确保试行工作顺利推进。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