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0〕80号 泰政办发第【80】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10〕80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


 
  为加快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3号)精神,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泰发〔2010〕5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156万人,其中城镇职工73万人、城镇居民83万人。2010年底前全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将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参保范围,基本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筹资标准。2010年上半年,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从7月1日起,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市县两级补助不低于60.5元。(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分别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总结经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市民政局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市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2)推行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分别负责)
  (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加快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2010年实现市辖区统筹。科学论证、稳步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工作。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泰山区、肥城市、东平县、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所属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落实基本药物省级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制度,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市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市物价局负责)
  (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5)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建立健全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7)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市商务局负责)
  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根据中央财政以奖代补的办法,对我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工作扎实、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负责)
  (2)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4.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市卫生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在中央、省投入的基础上,县级投入2500万元,支持1个县级医院建设。在中央、省投入的基础上,市、县两级投入88万元,建设4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在中央、省投入的基础上,市、县两级投入280万元,建设2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
  (1)根据我省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启动实施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积极引导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市卫生局、教育局负责)
  (2)积极争取全省首批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安排1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巩固和完善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加强县级医院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安排18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开展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积极开展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卫生人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在岗培训工作。(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各县(市、区)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根据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市示范基地建设方案、全科医生职称评定办法、规范化培训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
  (1)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局负责)
  (2)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鼓励各县(市、区)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完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80%,逐步提高信息化水平。(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确保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在2010年底前基本兑现到位。(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10年再补种11.6295万人。(市卫生局负责)
  (2)在2009年的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乳腺癌检查2000人;对38092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进行补助;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3)为220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市卫生局负责)
  (4)完成2009年1.5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市农业局负责)。落实2010年1.9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项目实施工作。(市卫生局负责)
  (5)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6)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市卫生局负责)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10年,在中央、省投入的基础上,地方投入4600万元,支持1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积极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的有效形式,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
  2010年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推进医改工作有序进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改革进展和效果进行定期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如期完成。要切实加强对医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医改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主动向社会公布医改进展情况,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和推动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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