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09〕46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在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行业协会的民间性、自律性性质,按照“市场化方向、政会分开、强化服务、依法监管”的要求,加快发展,强化功能,理顺体制,改进监管,加强自律,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起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促进行业协会在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打造国际旅游名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目标任务:坚持行业协会的民间化性质和自愿发起、民主选举、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市级行业协会、新泰市农村经济协会改革于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其他县、市、区行业协会的改革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
二、健全和拓展行业协会职能
(一)明确行业协会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协会职能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行业协会可行使以下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
2、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3、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4、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参与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6、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并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和职工培训等服务。
8、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9、组织会员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参与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协助政府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10、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11、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并代表会员企业发展和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二)推动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向行业协会适度转移。为保障行业协会正常行使职能,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对目前仍由政府行使的以下职能可通过授权、委托、划转、参与、配合的形式,交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行使:
1、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分析。
2、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与修订。
3、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的组织与筹办。
4、行业重大投资、技改、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5、行业职工技能培训。
6、在委托与授权事项范围内必要的行检、行评。
7、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8、参与产业损害调查;建立行业国际贸易预警机制,组织或参与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发起和应诉;组织或参与对国内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评议;组织或参与应对国际贸易投资壁垒和技术性措施。
9、应由行业协会行使或协助行使的其他职能。
(三)为行业协会履行职能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规定,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相应职能消除障碍。行业协会要主动衔接和协助做好政府职能转移、委托、授权和配合等工作,并确保各项职能规范操作、落实。
三、推进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
(一)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管。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减少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对其遵纪守法和履行政府委托、划转职能情况的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把好登记管理关,对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不予登记。各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对其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指导和监管。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研究制定事关行业发展改革和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对企业的重要监督检查、重大奖项的评审和重大处罚的认定、生产或经营许可及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行业劳模评审等,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三)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对话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相关行业的发展改革等问题与行业协会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
(四)建立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制度。在搞好对行业协会正常年检工作的同时,登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对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及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可作为衡量其是否具有承担政府委托、授权和配合事项能力的重要依据。
四、行业协会改革方法步骤和工作安排
(一)改革准备阶段。
1、成立行业协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进行部署。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行业协会进行自查,汇总有关情况报民政部门。
2、制订改革方案。改革方案要在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各行业协会意见,根据“有利于代表行业、有利于有序竞争、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及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继续保留行业代表性强、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能较好发挥作用的行业协会;引导和推进同一区域内名称相近、业务相同、职能重叠、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归并重组;注销或者撤销那些长期不开展活动、无办公场所、无专职人员,不被业内企业认可的行业协会;提出拟着力培育发展的重点行业协会名单。改革方案形成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行业协会自行改革阶段。需保留、重组的行业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改革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1、会员登记。对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达到行业协会设置标准,并自愿参加的经济组织进行登记。
2、修改章程,健全制度。围绕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和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各行业协会根据示范文本重新修改章程,建立健全会员管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选举、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等规章制度,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与会员单位磋商制度,形成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管理机制和独立自主、依法办会、规范有序的运作机制。
3、人员任职规定。召开理事会,提出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现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含)以上职务,确需兼任的要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离岗公务员现在已经兼任行业协会负责人的,可允许其继续兼职;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经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可允许其在协会任职;事业单位是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可允许其工作人员兼职;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得从同一单位产生;符合其他任职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本人提出辞呈,行业协会根据缺职情况,召开理事会酝酿提出候补人选;已到换届时间的,结合换届选举新一届领导机构。
4、财务独立。行业协会财务由业务主管单位代管的,要将账、款、物全部移交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资产自主支配,其合法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要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的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每年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
5、明确产权归属。目前使用的办公用房,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3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3年后按有关规定交纳房租。行业协会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办理移交手续。
6、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将拟定的章程、拟任负责人名单、会员名单等,交由行业协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其中,补选或选举领导机构和负责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
(三)整改验收阶段。
1、行业协会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15日内,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的章程、领导机构等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申请重新登记;合并、重组的行业协会重新履行申请登记手续;拟注销的行业协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于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验收。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改革情况进行验收。符合要求的,依法重新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逾期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不申请重新登记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撤销后的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行业协会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行业协会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会同民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名录,报同级政府审定;会同财政、经贸、民政等部门制定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现有行业协会进行改革,完成重新登记和注销、撤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培训;会同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协会人员任职规定。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并对依法或授权由行业协会强制实施仲裁、认证、检验、鉴定、评审以及资格考试等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人事部门负责行业协会改革中协会负责人单位性质的认定,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业协会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等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会同监察等部门查处违纪公务员。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按本意见精神,组织行业协会完成改革工作。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