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09〕64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弃婴弃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规范收养管理工作
弃婴弃儿是公民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被遗弃的婴儿、儿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公民或组织捡拾弃婴弃儿的,应当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抚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捡拾的弃婴弃儿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民政、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切实做好弃婴弃儿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制定和规范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管理办法;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办理辖区内捡拾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协调协助辖区内弃婴弃儿的报案、临时安置、移送市儿童福利院等工作。
市儿童福利院负责接收安置本市行政区域内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弃儿,并负责提供其生活、医疗、护理、康复、教育等保障;建立弃婴弃儿入院档案,安排弃婴弃儿体检;协助弃婴弃儿捡拾人到公安部门办理捡拾报案证明;向市民政局报送弃婴弃儿情况,为公告期满60日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申报集体户口;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抚养教育能力和身体健康状况评估,配合收养登记机关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展家庭寄养和义务助养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对接受的社会捐赠进行专项管理;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做好保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为弃婴弃儿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将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弃儿及时送交市儿童福利院或定点医院;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办理市福利院集体户口,并负责办理被收养弃婴弃儿的户口迁移手续;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拐卖弃婴弃儿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为申请收养的当事人出具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送养和收养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为市儿童福利院接收的弃婴弃儿进行体检、出具残疾弃婴弃儿残疾证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确认出生婴儿身份的真实性。
二、严格管理,明确收养条件和程序
各级收养登记机关和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按照《收养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做好弃婴弃儿送养和收养工作。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弃儿,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收养人年满30周岁;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鼓励国内外公民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弃儿。具备同等收养条件的,身体健康、道德品质良好、无犯罪记录、有家庭寄养和义务助养经历、夫妻共同收养、无子女、高学历和高收入、年龄在30周岁到45周岁之间的收养人优先收养。鼓励社会各界对抚养弃婴弃儿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捐助;鼓励收养人向福利机构捐赠。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弃儿,收养人应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住房状况、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文化程度、道德状况和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确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与收养人共同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或弃婴捡拾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由社会福利机构与收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弃婴弃儿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弃婴弃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弃婴弃儿管理工作,保障被遗弃婴儿、儿童的合法权益。要紧紧围绕“一切为了孩子”,建立起政府支持、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弃婴弃儿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或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积极宣传弃婴弃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综合治理,强化监管措施,严厉打击遗弃婴儿、儿童和拐卖儿童等违法行为,对侵犯弃婴弃儿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