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3〕45号 泰政办发第【45】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03〕45号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分析形势,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今年我市预计接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12381(其中师范类1381人,非师范类11000人),毕业生人数较去年有较大幅度增加。由于毕业生资源总量较大,且学历和专业结构不尽合理,加之社会需求不足,就业任务十分艰巨。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泰战略,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和科学利用毕业生资源,对于加快建设经济强市进程,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人才队伍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仍存在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占全市总人口的比例偏低,尤其是基层单位的人才需求与毕业生择业观念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加之用人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使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许多困难。为此,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当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形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深化改革、强化服务,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将我市毕业生资源优势转化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政策

毕业前凡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定就业协议并经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在毕业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普通高校(含电大、高职)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择业。委培生、定向生、协议生按协议就业。

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仍实行介绍就业的办法。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凭《就业推荐书》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换发《就业通知书》。

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要首先服从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需要。生源不足的县市区,可选拔部分适合做教师工作的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任教;生源充足的县市区要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的同时,尽量吸纳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教育系统无法安排的,允许其面向非教育系统就业。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根据专业和生源实行指令性计划安置;经市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困家庭毕业生,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重点照顾,确保其就业。对指令性安置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和特困生,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拒收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毕业生要服从分配。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要先编报用人计划,经批准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应主要从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中录用。对政府推荐到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本科毕业生,用人单位要给予适当安排,确保其尽快就业。

简化毕业生落户手续。凡毕业前经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的《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毕业证书》,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不再使用《就业协议书》办理落户手续,由用人单位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落户。

三、合理调控就业流向,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积极引进吸纳高学历层次和紧缺专业毕业生。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可先办理接收手续,再落实就业单位。对我市紧缺专业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帮助他们尽快落实就业单位。在县市区内就业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接收手续,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人事档案、户籍关系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

新建、扩建的生产经营项目及现有企事业单位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均应按一定比例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凡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相关的服务。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毕业生的落户手续。

疏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积极引导和组织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基层工作,进一步拓展毕业生就业的新领域。各县市区要采取积极措施,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城市社区和农村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学历层次和素质。今后,县、乡机关和基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应主要从在农村基层锻炼以及在其他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

引导毕业生参加西部经济建设和到经济发达地区就业。凡到西部和发达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可持《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保留三年择业派遣期,并享受当年就业政策。

鼓励和引导专科以下毕业生异地就业,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牵线搭桥工作,与经济发达地区人才机构合作,定期公布外地人才需求信息,疏通毕业生异地就业的渠道。对异地就业的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在户口、档案、党团关系、职称评聘、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代理服务。

鼓励毕业生继续深造。对参加成人教育(含自考、函授)继续深造的毕业生,可持《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三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可享受当年毕业生就业政策。

鼓励毕业生应征入伍。对派遣期内应征入伍的专科以上毕业生,仍执行泰政发〔1998〕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毕业生创业基金,帮助毕业生走科技创业、自谋职业的成才之路。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按照《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泰发〔2003〕1号)文件精神,享受有关工商管理、税收等优惠政策。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择业环境

积极培育和发展毕业生就业市场。继续完善各类集市型就业市场,不断提高择业市场的专业化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举办专业类市场,增强市场招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快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就业市场,开展网上求职和网上招聘活动。要将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程序,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环境。凡举办毕业生参加的供需见面活动或行业(系统)组织的招考活动,须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准,并接受其监督,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

建立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各类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均要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报需求信息,经审核登记后向社会发布。凡不提报、不公开需求信息,自行接收毕业生的,就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就业手续。继续实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制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调整改派、落户等手续,均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取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限制性措施。放开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择业范围,允许毕业生跨地区就业,凡本地生源不足且用人单位急需的毕业生,各县市区都不得以非本地生源为由拒绝接收。各级、各部门、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收费的政策规定,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

五、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各级要加大工作力度,健全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活动,为毕业生顺利就业搞好服务。市属各中等专业学校要把开展就业指导服务作为办学的重要内容,加强毕业生的择业教育,搞好就业信息的收集利用,组织开展“双向选择”活动,增强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加强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按一定的师生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毕业生人数和一定比例核拨专项经费,满足就业指导工作的基本需要。

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和培训机制。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可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就业主管部门要经常为这些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就业推荐服务工作。对短时期内难以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需求,组织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为他们尽快走上工作岗位创造条件。

六、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对本地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结构、提高队伍素质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抓好落实。要实行领导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经常分析就业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营造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确保今年全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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