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04〕23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泰政发〔2004〕23号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0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深化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3月1日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按职工工资基数的35%计发,发放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二、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工资基数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工资基数为岗位工资、奖金之和;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单位,在职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为职务(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补贴之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为基本离休费、基本退休费与增发的离休费、增发的退休费之和。
三、机关和财政全部补助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有预算外收入及经营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经费先从单位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机关和财政全部补助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从统筹的养老保险金中列支。
四、市属企业及中央、省驻泰单位可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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