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02〕51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2-23 | 发文日期 | 2011-02-23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鼓励和支持特色商业街及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繁荣现代流通,完善城市功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色商业街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审定
特色商业街,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实行整体开发、门类相对统一、集中连片经营的商业设施。
公益事业项目,是指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市政设施工程等。
在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建设的特色商业街及公益事业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须经市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办理准建手续时享受本通知所列的优惠政策。
二、特色商业街建设的优惠政策
特色商业街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法取得。挂牌起步价按照征地成本加土地评估价格的40%的原则确定。
特色商业街的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在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规范运作,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其资金投入(不包括土地),经审计确认后,从该项目形成的土地纯收益中等额予以返还,不足部分通过减免综合开发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抵顶。
特色商业街中的商业设施建设,其综合开发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均按60%收取。
三、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
(一)教育设施。各级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修建教学及配套设施(住宅、经营用房除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消防设施设备配套费免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非校方在校外投资建设的学生公寓、学生餐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按3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消防设施设备配套费均按50%收取。
(二)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卫生防疫、体育训练场(馆)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按20%收取;医疗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按40%收取。
(三)社会福利设施。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老年体育文化中心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按30%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民政部门兴建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收容院)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按10%收取,消防设施设备配套费免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
(四)市政设施。在城市建设中,对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环保、环卫、污水处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免交,其他费用减半收取;被无偿拆除占压道路红线的建筑和被无偿占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其新建项目按无偿拆除建筑面积等面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按无偿占用土地面积每亩3万元相应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开发项目带开发建设项目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其新开发建设项目按所建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额等额减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四、严格管理,确保政策落实
对特色商业街及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实行优惠政策,是市政府从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的实际出发,为扶持第三产业和公益事业发展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要顾全大局,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严格执法,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坚决防止借特色商业街和公益项目建设的名义,搭车建设其它项目的行为;对弄虚作假、逃避缴纳规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