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02〕33号 泰政发第【33】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02〕33号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农村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市的农村卫生工作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补偿机制等方面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矛盾。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要把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总结前10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着眼于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水平,制定今后10年的工作规划,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完成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任务。今后10年我市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农民需求的卫生服务网络;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落实妇幼保健措施,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和老年保健工作;积极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创造清洁卫生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建立和完善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制度,使农民获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卫生服务。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指标和阶段性目标任务。

二、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

㈠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能,突出服务重点,实行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要依法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大型医用设备和健康相关产品的准入和监管,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尤其在基层机构改革中,严格控制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院。在农村设立医疗卫生机构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严格审批和管理,坚决取缔非法行医。

㈡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年内,所有乡镇卫生院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乡镇政府要继续履行政府公共卫生职责,制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和政策,建立农民群众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卫生水平。

㈢农村卫生机构要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卫生机构共同发展。要按照"节约资源、合理布局、调整功能、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地理位置等合理设置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乡、镇整建制合并的,每个乡镇原则上只保留一处卫生院或中心卫生院。基层卫生院可以由政府和集体投资举办,也可以合作经营。经审查批准,允许社会、个人投资兴办医院和医疗诊所。村卫生室可由村集体兴办或乡、镇卫生院设点,也可由乡村医生联办或个体承办。

㈣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要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对村卫生所的规划布局、业务指导、工作考核、财务管理、人员聘任和培训、药品采购供应等实行统一管理。要正确处理卫生院与乡村医生之间的关系,保护乡村医生的利益和工作积极性。
要改革农村卫生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三、深化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改革

㈠改革用人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选拔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院长,要适当提高院长的待遇,将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继续推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完善监督考核制度,对不称职的卫生院院长及时予以解聘。要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按需设岗,竞争择优,全员聘任。对中层负责人和卫生所所长实行考试、考核,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要打破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建立健全与聘用制相配套的考核、辞聘、未聘人员分流安置等制度,畅通人员出口。

㈡改革分配制度。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行绩效工资制,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将个人所得与德能勤绩密切挂钩,按贡献大小合理拉开收入分配档次,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充分调动所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㈢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各卫生院要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技术操作规程,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降低医疗成本。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卫生院进行财务审计,保证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引导,建立适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制度。县、乡政府和村集体要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对农民健康保障的引导、支持和奖励。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8号)精神,按照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的原则,举办福利型、风险型、福利风险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抓住农村税费改革的机遇,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参与意识。要借鉴商业保险的运作机制,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逐步实行大病统筹。要加强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专户专管,以收定支,定期向农民群众公布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年内,全市乡级合作医疗覆盖率要达到100%,农村人口覆盖率达到70%。

五、健全卫生服务网络

㈠强化农村三级卫生网络的职能。县级卫生机构要落实对农村卫生的技术指导责任,利用人员、技术等优势,培训农村卫生人才。要把对乡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作为评价县级卫生机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考评。鼓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技术合作或组建医疗卫生服务集团,通过卫生下乡、对口支援、人员培训等形式,提高乡村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县级预防保健机构要把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深入到农村基层,落实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县级医疗机构要切实承担起乡村医疗机构的转诊和急救任务,解决农民危重、疑难病症的诊疗和会诊问题。县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大巡回监督力度,并可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派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对基层公共卫生的监督和对卫生机构的监督。
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枢纽,在协助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执法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坚持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相结合,向农民提供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医疗、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特别要增强妇产科、计划生育、急救等服务功能。中心卫生院可适度发展医疗服务,成为一定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一般卫生院以预防保健为主,不宜向医院模式发展。鼓励卫生院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发展特色项目。

村卫生室以承担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为主,进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开展适宜技术服务,提供基本药物。各级要重视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医生培养,按村卫生室基本标准建设卫生室并配备合格的乡村医生。

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中医院的投入,抓好学科建设。各卫生院要完善中医科室建设,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使中医药技术服务参与农村卫生服务的全过程。要加强对中医药技术人员的培训,大力普及中医药知识,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为全市培养30名县级中医专科学科带头人,60名乡、镇卫生院中医专科技术骨干。村卫生所应至少有一名达到中专水平的中医或能应用中西医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

六、加强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建设

落实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大专以上毕业生到非城区卫生院工作的可直接定级,到贫困山区乡镇工作的,可上浮一级工资。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的制度,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要把到基层卫生院工作一年作为晋升的必备条件。加强农村在职卫生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要制定卫生院医生和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使卫生院医生在3年内全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达不到要求的要转岗分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的培训,力争用3年的时间将县以下业务技术人员轮训一遍。加强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管理,新上岗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现有乡村医生要通过考试、考核、资格认定等形式,取得执业资格,力争用5年的时间,实现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到2005年底,要有10%的乡村医生接受专科以上高等教育,2010年底,要有30%以上的乡村医生接受专科以上高等教育,逐步淘汰不具备学历的乡村医生,建立正常的乡村医生录用和退休制度。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免费接纳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制度,不断提高其素质和水平。

七、完善卫生经济政策

㈠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和补助政策。各级政府要把卫生事业投入适当向农村倾斜,确保农村卫生经费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对政府举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机构,实行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监督执法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数额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等情况确定。定项补助主要包括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的开办、发展性支出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补助,应根据开展工作的需求、项目论证结果合理安排。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对卫生院从事基本医疗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予相应补助,按工作量和单位成本亏损核定。对村级卫生机构和人员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补助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㈡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贫、救助经费,要安排一定数量用于对农民的医疗救助。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可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收支节余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中拿出适当比例用于农村卫生事业。

㈢落实农村卫生机构的价格税收政策。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或集体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各级财政、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严禁向农村卫生机构乱收费、乱摊派。

八、加强乡村卫生机构药品管理

支持、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兼并市、县(市、区)批发企业,将其改造为地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向农村发展非处方药品的连锁经营。合理设置农村药品经销点,从业人员要具备规定的职业资格。

要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村卫生所可经销由省级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其他药品购销活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九、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农村卫生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对于保护农村生产力,加快建设经济强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关心群众疾苦,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定期研究农村卫生工作,及时解决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实行分工负责制。体改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调研和方案论证,牵头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卫生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好对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计划、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并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帮助建立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经贸部门要抓好农村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人事、编制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监管;土地管理部门要在乡村卫生机构土地使用方面给予政策扶持;税务、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教育部门要把中、小学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文化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有关农村卫生改革政策、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促进农村卫生改革和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开创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的新局面。


二OO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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