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1996〕137号 泰政发第【137】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1-02-23 发文日期 2011-0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1996〕1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3 15: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汶、肥城矿务局,市政府各部门,驻泰省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土地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土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土地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统一管好土地一级市场,放开盘活二级市场,切实把土地管理纳入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的轨道,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经市委研究批准,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按计划管理土地
(一)合理编制用地计划。建设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土地利用计划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组织计划、土地等部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要根据土地资源和供需状况,本着适度从紧的原则编制,实现土地供应由计划分配转到市场机制配置、集约利用上来。
(二)严格执行用地计划。用地计划一经公布,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用地计划的管理,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审查时,要有土地管理部门参加,并提出对项目用地的意见。对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规定的,不供应土地。
(三)加强用地计划的监督检查。要加强用地计划管理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超出计划用地的,核减下年度用地指标,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二、健全土地批租机构及其工作程序
(一)建立土地批租机构。在市和各县、市及郊区土地管理部门内部成立土地批租办公室(以下简称批租办),具体负责办理统一征地、批租手续,为建设用地单位提供用地咨询、测绘、评估、登记发证一条龙服务。泰山区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由市批租办统一办理。市属以上单位建设用地和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划的,由市批租办统一办理。
(二)土地批租程序。市和各县、市及郊区政府要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的管理,对非农业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征地,批租办具体组织实施。使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土地征用补偿规定和政府制定的区域性补偿标准,同被征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依法征为国有,然后按照规定程序出让给用地单位。具体程序为:
1、建设单位申请用地计划指标。
2、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3、商定供地方式。
4、现场测绘定界,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进行地价评估。
5、按照供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收取用地费用。
6、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加强供地方式的管理
供地方式,除法律规定允许划拨的建设项目用地外,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供给。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1、除《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外,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均纳入出让轨道。
2、城区开发用地。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开发单位,持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在实施拆迁前,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拆迁、开发位置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证书后,整宗出让给拆迁开发单位。开发单位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实施搬迁与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拆迁开发单位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进行拆迁开发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3、集体土地未征为国有,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乡村集体建设用地推行“征为国有,统一出让,转权让利”的办法,其土地纯收益的80%留于乡镇政府,20%上交县级人民政府。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规划要求、使用年限、开发配套情况、用途和其他条件,由依法取得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确定。凡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和原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要足额上交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土地使用权租赁
1、建设用地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租赁一般最低年限为五年,最高不得超过三十年。年租金经评估确定,按土地增值幅度每年调整一次。
2、土地使用权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收回。使用年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可续签租赁合同。
3、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租赁者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需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租金。
4、土地使用权租金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规定收取使用。
(三)土地使用权入股。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可作价入股,界定为企业法人股。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政府可将一定年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入股,界定为国家股。
3、政府将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作为合资合作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4、土地使用权界定为股份时,依据合资合作企业的经营情况参与分配。土地使用权作为国家股,企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
四、盘活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积极推行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单位和个人,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要依法进行市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确需转让、出租、抵押的,经评估后,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
2、划拨土地使用权整宗出租的,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进行出租。分割出租的,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按租金的10%向政府交纳年地租。
3、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设定抵押的,需经批准后,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五、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
(一)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连片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按照开发区建设规划和用地计划,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地单位草签征地协议,划定开发区控制用地范围。使用开发区内土地的建设单位,凭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按项目办理用地手续。
(二)凡进入开发区的项目包括合资、合作、独资项目,按其项目的性质、投资额、创汇能力等因素,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适当给予优惠。
(三)开发区范围内取得的土地收益,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区的滚动发展与建设。
六、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地下构筑物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规定的计价原则确定(泰城规划区内统一征地现行补偿标准附后),并视物价上涨情况,由市和各县、市及郊区人民政府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
(三)从规划主管部门出发规划定点通知书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地上建筑物、地下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属城市拆迁补偿的,按国家有关拆迁的规定执行。
七、理顺土地管理体制,加强土地执法监察
为加强市政府对城区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将原泰山区土地管理局改为泰安市土地管理局泰山区分局,在管理体制上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由市土地管理局实行垂直领导和人、财、物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及郊区要恢复乡镇土地管理所,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先对县、市驻地土地管理所实行垂直领导,并逐步实行对所属乡、镇、办事处土地管理所的垂直领导。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基础建设,搞好日常地籍管理,实行土地使用证和出租登记年检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队伍,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保证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各级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行政首长责任制。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从事粮食生产,禁止占用耕地用于林果生产。今后,除法律规定范围外,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确需占用的,实行基本农田许可证制度,按规定缴纳造地费。
(二)大力开展复垦土地。各级要制定土地开发复垦专项规划、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尽快建立土地开发复垦专项基金。
(三)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定期研究土地管理问题,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要层层建立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完成责任目标不好的,要及时批评纠正,并跟踪追究责任。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关心和支持土地管理工作,形成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的良好局面。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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