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11〕19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5-06 | 发文日期 | 2011-05-06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明确2011年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深入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现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不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得到普遍推广。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63.5万人,参保率保持在90%以上。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尽快将驻泰省属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范围。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促进失业人员参保,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国资委、财政局负责)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5%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50元以上。(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新农合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重点提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参合)人员保障水平,引导参保(参合)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全市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积极推广职工医疗保险上不封顶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4)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在全市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试点,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范围。研究制定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参合)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市区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现即时结报。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完善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办法,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当期结余过多的地区要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分别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作用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4)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积极探索将定点管理由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5)按照“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完善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积极探索新农合市级统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积极探索推进商业保险参与医疗保障服务的机制和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保障基本药物足额及时供应。
(1)督促县(市、区)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前,向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完善基本药物货款收缴及支付制度。指导、督促县(市、区)设立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并按规定时间将基本药物货款足额汇缴至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专用帐户。(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落实国家基本药物调整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我省增补药物目录,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基本药物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85%,进一步提高医保乙类药品中的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支付水平。(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运行监测机制,加强督导调研。(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5)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进一步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7)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逐步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市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2.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根据省制定的指导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制定我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3)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在职称评审上,贯彻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的原则,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独组织评审,并在指标上予以倾斜。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开展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对未聘人员,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妥善安置,确保社会稳定。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按照政策规定一律实行公开招聘。适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部署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公开招聘。积极探索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建立工作进度情况上报制度,加强对绩效工资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7)鼓励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8)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中央财政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各县、市、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给予奖励补助。(市财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继续做好中央投资卫生项目建设工作,全面完成省规划村卫生室建设任务,使每个县(市)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每个县(市、区)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根据省下达的任务,安排2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分别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720人次和2610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负责)
(3)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提高服务质量,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25.2万人、7.6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妇幼、老年人等重点服务人群全部实现信息化管理。(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市卫生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
2.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全面完成补种任务。(市卫生局负责)
(2)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乳腺癌检查2000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市卫生局负责)
(3)为40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市卫生局负责)
(4)完成1.5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市卫生局负责)
(5)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检查孕产妇11460人。(市卫生局负责)
3.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机构,抓好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民政局负责)
(2)落实全省急救中心(站、点)设置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120”急救网络建设。(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3)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大力推广便民惠民措施,提高公立医院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1.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选择1所服务人口较多、基础较好的县级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完善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根据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结合医院的功能定位、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等因素,合理核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机制。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完善医药价格机制。(市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国资委负责)
2.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1)实施“卫生强基工程”、“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工程”,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推行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生制度,每个县不少于1所医院,每所医院不少于5名医生。加强县级医院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安排6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加强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积极探索县乡纵向技术合作模式,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探索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在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开展规范服务、院务公开、绩效考核、优质护理服务、预约诊疗、志愿者服务、出院病人随访、临床路径实施、新农合病人优惠治疗、远程医疗会诊等十项惠民便民措施。(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加强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价格,降低检查费用。(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按病种收费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对新进入医保目录药品制定统一支付标准,作为医疗保险的报销计费依据,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积极开展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直接结算,明显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金额。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医院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经考核后,按管理协议及时足额结算医疗保障费用。(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4)继续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试点。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5)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监察局分别负责)
4.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制度框架、培训模式和政策体系,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2)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5.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各类医院建设标准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物价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从2011年2月开始,到2012年2月结束。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牵头部门要及时分解任务,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层层分解任务,作出具体安排,落实工作责任。要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各级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市、县(市、区)医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医改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进行进度考核,医改工作结束后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督导检查。要加大奖惩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县(市、区)予以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和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继续加强对医改政策的培训,增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政策执行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要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