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11〕33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8-15 | 发文日期 | 2011-08-15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现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快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措施相配套,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普遍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和“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1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鼓励青年、中年城乡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缴费时间、方式和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60%的补助,剩余40%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2.缴费补贴。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县(市、区)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政府为参保人建立终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 60 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3.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可提前5年,即55周岁领取,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市、区)经办机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在社区和行政村范围内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六、制度衔接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妥善处理好与老农保制度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已经参加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进行核算。领取前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三)对已经参加农保、60周岁以下、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应停止领取养老金,并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达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领取。年满60 周岁以上且已领取农保养老金的,原待遇不变,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
(四)要妥善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镇居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八、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省政府部署,统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九、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泰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督促检查和总结评估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县(市、区)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做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附件:泰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
泰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琥 (副市长)
副组长:刘 康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诚实 (市财政局局长)
张甲军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蒋永斌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亓顺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巩华仁 (市编办副主任)
王 民 (市委农工办副主任)
任广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高黎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鹿 锋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兴强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增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德胜 (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刘 伟 (市农业局副调研员)
王庆忠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于西银 (市残联副理事长)
薛 华 (市老龄办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刘增祥兼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