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12〕38号 |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2-06-25 | 发文日期 | 2012-06-25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为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巩固和扩大医改工作成果,现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健全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基本原则,突出重点,循序推进,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突破,逐步实现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的转变,为全面实现“十二五”阶段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全面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属地职工医保统筹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国资委分别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相应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门诊统筹支付比例。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探索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开展按人头、按病种、按床日、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机制,制定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各定点医疗机构。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探索控制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有效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到基层首诊。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完善监控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并逐步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信用档案制度。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逐步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2)制定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结余过多的,要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确保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要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市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保险行业协会、财政局负责)
(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要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将其他符合省、市规划的村卫生室逐步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已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支持政策;对其他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配合做好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的相关工作,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监管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级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先预拨后结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市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做好债务核实工作,多渠道筹集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杜绝新债发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3.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力度。(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抓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完善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加强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确保培养基地按时投入使用。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负责)
(4)大力转变服务模式,实现基层卫生服务由以疾病管理为主向以健康管理为主的方向发展。全面推行家庭签约医生服务,形成以村(居)为平台、居民为对象、家庭签约医生为主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为支撑的稳定契约式服务模式,为城乡居民提供主动、连续、综合、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2012年,重点服务人群签约服务率达到20%。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补偿、养老政策。(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60学时。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以新泰市为试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鼓励县(市、区)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改革模式。
1.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此增加的政府投入,除上级给予的适当补助外,市、县两级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认真落实药品价格政策,切实降低药品价格。合理调整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要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市物价局、卫生局负责)
实行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按照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单一货源承诺、双信封制的要求带量采购基本药物。稳步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通过压缩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市卫生局、监察局负责)
(3)发挥医疗保险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负责)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编办、国资委负责)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定和修改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等行使。探索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单位预算、院长聘用、奖惩、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局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本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改善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确保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2.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根据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清理相关文件,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人员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民政局负责)
(2)在公立医院数量较多的地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负责)
3.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市卫生局负责)
4.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市、区)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转出率。推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6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的远程诊疗系统。(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规范化管理人数达到30万,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29.16万、8.58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建证率达到95%以上,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0%以上。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患者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2.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按照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按常住人口计算,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每千人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编办、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儿童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市卫生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细化落实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 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市物价局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规范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标准,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租出借证照、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5.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强化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探索开展公立医院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提高医院诚信度。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依法调处医患纠纷,严厉打击医闹等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办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定责任书,进一步分解落实任务,明确细化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同志要靠上抓,努力构建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过程中的问题,并督促责任单位尽快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方式强化任务落实,确保全市医改工作统筹推进。
(二)强化财力保障。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医改工作投入力度,要将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县(市、区)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认真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的要求,2012年的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人员培训和舆论引导。积极开展医改培训工作,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的医改政策水平和改革执行力。要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要健全医改宣传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医改成效,切实增强群众信心,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