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12〕35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2-08-17 | 发文日期 | 2012-08-17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泰安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实现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19号)、《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发〔2010〕5号)、《泰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2009年以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目标,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制度机制,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工作责任,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全面完成了三年医改阶段性目标任务,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形成,截至2011年底,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保综合参保率达到97%以上;政府补助水平明显提高,医疗报销费用结算更加便捷,保障范围和救助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全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完成,人员数量得到精简,队伍结构得到优化,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开始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三年来共完成中央投资基层医疗卫生项目30个,列入省规划的1819所村卫生室中全部通过省财政厅评审验收,10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乡镇卫生院全部达到规范化标准;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启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扎实推进,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以免费或补助方式向群众提供,惠及千家万户;公立医院改革单项试点进展顺利;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便利性得到改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初步缓解,有力地保障和改善了民生。
今后四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改革的难度将明显加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抓住当前基层综合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措施,把改革不断推向深入,为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鲁发〔2009〕16号和泰发〔2010〕5号文件精神,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核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等领域综合改革,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增强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重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提高医药卫生体制的运行效率,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全体人民健康水平,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任务目标。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改革支付制度等措施,全面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继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增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有序开展;不断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社会力量办医取得积极进展;切实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改善基层人才不足状况,进一步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药品安全水平,逐步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理顺医药价格体系;进一步提高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医药卫生的监管;加大投入力度,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十二五”期间医改投入力度和强度高于过去三年医改投入。
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6岁,婴儿死亡率降低到7‰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16/10万以下。
三、加快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工作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在继续扩大医保保障范围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支付制度改革,增强医保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逐步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均稳定在97%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到2015年,达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市、县级财政落实应负担的补助资金。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进一步调整补偿方案、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扩大保障范围,明显缩小政策保障部分与实际住院支付费用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24万元、16万元和15万元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积极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三)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有条件的区域可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方法,切实解决复参保(参合)问题。将企业自我管理、封闭运行的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属地职工医保统筹范围。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进一步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四)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能力。制定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办法,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除患者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2014年实现省内新农合即时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2015年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
(五)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职工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要降到合理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结余过多的,可结合实际重点用于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全面实现市级统筹。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
(六)改革医保支付制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加快形成分级诊疗制度。将具备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资助范围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重度残疾人、城乡低收入家庭。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推进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
(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险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按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九)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搞好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衔接,建立新农合大病多重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资,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的应急医疗救助保障。加强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四、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继续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发展。
(一)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措施,巩固改革成果。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市、县级政府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落实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相关政策,多渠道筹集化债资金,确保化债任务按期完成。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考核结果与确定财政预算、负责人聘用奖惩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积极探索实施绩效工资,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二)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将其他符合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和支持政策。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已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支持政策;对其他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继续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不断提高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三)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认真执行省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制度,规范药物采购。完善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发展现代物流和电子交易,明显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监管能力。探索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做好短缺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工作。
(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城市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下联动的医疗卫生服务协同机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规划建设村卫生室,对现有未达标的村卫生室进行改造升级,确保医疗卫生服务覆盖所有行政村,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五)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在市中心医院实施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和设置特岗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到2015年,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大力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转变服务模式,基层卫生服务由疾病管理为主向以健康管理为主转变。全面推行家庭签约医生服务,形成以村居为平台、居民为对象、家庭签约医生为主体、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为支撑的契约式服务模式,为城乡居民提供主动、连续、综合、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到2015年,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等重点服务人群签约服务率达到60%以上。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六)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城乡之间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探索县(市、区)域人才统筹调配和柔性流动机制,促进人才资源向基层流动。鼓励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项目,促进县乡人才联动。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充实基层人才队伍。严格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政策。鼓励大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对到艰苦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落实津补贴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
五、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进一步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便民惠民导向,按照“四个分开”的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一)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应履行的职责,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质。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保障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二)推进补偿机制改革。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医院因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各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解决。
(三)建立和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机制。结合政府财政投入及国家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开展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定价方式,对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促进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严格控制单独收费耗材的品种和数量,完善监管方法,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实行目录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自制剂定价和审价工作,严格核定其成本,坚决杜绝自制剂价格虚高现象。加强对二类疫苗价格的监管。加强药品成本价格监测,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和药品价格公示及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制度,完善医药价格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健全医疗费用增长约束控制机制。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的监管。改进医保支付方式,采取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费用控制等措施,主动控制成本。逐步实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严格控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降低参保人员报销范围外医疗费用所占比例。
卫生部门要制定包括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指标的医疗控费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医院评审的重要指标,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不合理用药用材、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的疾病诊疗行为进行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借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模式,开展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五)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的全行业管理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新设立的公立医院不再明确行政级别。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和编制员额,并根据服务功能定位和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加强公共卫生职能科室建设。
(六)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与院长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财政预算、院长聘用、奖惩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控制非业务支出,加强费用核算和成本控制。
(七)提升医院管理服务水平。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推广应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推广中医中药,实施临床药师制度,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加强节假日门急诊服务管理,开展“先诊疗、后结算”和志愿者服务。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发展面向农村基层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
(八)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2012年扎实搞好新泰市人民医院的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改革需要,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给予其一定自主权。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采购机制、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2015年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积极推进市级公立医院改革,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改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继续推进药品生产流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药卫生监管等领域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注重各项改革的协同性,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一)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40元以上,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类媒体要加强健康知识宣传。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到2013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5%以上,到2015年达到75%以上。
按照国家和省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部署,继续开展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和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孕前和孕早期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和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9%以上。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包括餐饮、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控、重大地方病防控、卫生应急等对居民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农村应急救治、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积极开展“健康泰安”活动,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益。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
(二)推动卫生资源布局调整。按照省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鼓励整合医疗资源,建立区域集中检查检验中心,实现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医疗机构检验服务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加强准入和日常监管,实现检查结果互认。每个县(市、区)重点办好1至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优化医疗机构布局结构,改善基础薄弱区域的医疗服务条件,加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公共卫生和中医等薄弱环节,提高儿科、妇产、精神卫生、传染病、老年护理、康复等领域的医疗服务能力。
(三)大力发展基层中医药事业。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十二五”期间,力争在全市建成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基本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县级中医医院建成一批具有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点、特色专科,全市建成1-2家在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中医医院;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床位不低于5%;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力争全部设立两个以上中医科二级科室、独立中药房和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均配备中医药人员或中西医技能兼备的医生,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培养一批基层优秀中医,造就一批全市乃至全省、全国知名的中医药专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中医药人才队伍;建立起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的有效机制;继续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全面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保持在全省的领先水平,力争跨入全国前列。鼓励符合条件的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发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机构,带动养生保健产业发展。积极探索中医药养生、保健、医疗等一条龙服务模式,更加人性化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养生养老需求。支持引进中医药生产、加工、制剂及中医诊疗设备生产等产业,为其提供优越的发展环境。
(四)构筑多元化办医格局。进一步细化落实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清理相关政策文件,放宽准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给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康复医疗机构发展,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
(五)加强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深化医学教育改革,调整医学教育结构,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加大全科医学、公共卫生、卫生监督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积极组织实施境内外高层次卫生人才培养等项目。全市三级综合医院全面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范围。扩大医学继续教育覆盖面,将基层卫生人员全部纳入医学继续教育管理。继续加强基层在岗人员培训,重点实施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鼓励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执业)医师过渡。实施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完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鼓励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
(六)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要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七)提升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开展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强化基本药物生产流通日常监管,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推进新版药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新修订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加强基层药品监管。完善药品抽验工作机制,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全面实现基本药物电子监管,探索建立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与药品供应保障系统互联互通。
(八)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2012年,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新农合管理、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信息管理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医疗服务、医保信息等数据标准统一。整合现有资源,实现卫生信息资源综合管理、居民健康卡运行等重点信息系统平稳运行。探索建立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制度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加快建立具有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九)强化医药卫生监管。积极推动制定基本医保、基本药物制度、全科医生制度、公立医院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的卫生制度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机构评价体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医改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分解到年度,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重点任务按时完成。要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制度,开展规划实施评估。要搞好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发挥医务人员改革主力军作用,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要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推进改革的领导力和执行力,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规划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府投入。各级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完善补偿办法,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切实保障规划实施所需资金。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确保改革全面推进。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汇报预决算草案时,应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和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提高。要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覆盖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确保医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三)实行分类指导。各县(市、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探索、先行先试,不断完善政策,积累改革经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要注重改革措施的综合性和可持续性,保障改革有序开展。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取得的工作成绩和典型经验,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关爱患者的风气,营造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医改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水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