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2〕38号 泰政发第【38】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2-09-13 发文日期 2012-09-1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12〕3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13 14: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让更多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2〕2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为目标,坚持群众自愿、政府主导、规范运作、统筹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落实优惠政策,节约集约用地,完善配套设施,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进程。
  (二)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对城中村、城边村、乡镇驻地村、经济强村、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地质塌陷村、矿区压矿村、经济园区村、水源地周边村、交通干线沿线村、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等进行整体改造或迁建,并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
  1.农村住房建设。从2012年起,每年集中建设农房4万户,到2015年,集中建设农房16万户。全面完成市区和县(市)的城中村改造,基本完成市区城边村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旧村改造、矿区压矿村庄的搬迁改造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2.农村危房改造。按照新的国家农村危房标准,2012年改造农村危房1.1万户,到2015年将剩余农村危房改造完毕。全面搞好新泰市沂蒙革命老区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力争走在全省前列。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统筹配套建设农村(社区)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或秸秆气化、通信、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园林绿化及科教文卫等设施,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

  二、工作措施
  (一)政策扶持,落实到位。继续为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提供资金、用地、技术、信贷等方面的支持。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经济园区村和建制镇驻地农房建设项目中的村民安置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房建设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按照年度计划稳步有序推进。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利用投融资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农房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农房建设提供支持。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进行以奖代补,落实各项政策,支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
  (二)阳光操作,取信于民。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注意倾听农民呼声,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村社区建设不搞“一刀切”,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宜楼则楼、宜房则房。坚持群众参与、规范运作、分类指导、依法推动,改造方案、规划设计、评估测量、拆迁补偿、施工监管、房屋分配等环节,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操作,让村民代表全程参与,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三)完善规划,合理布局。以县(市、区)为单元,结合2009年编制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规划,合理确定中心社区、基层社区、村庄的区位和规模。社区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向城市、县城、小城镇流动的因素,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要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项目、规模和数量,合理安排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空间布局。农村住房集中成片建设改造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或总体设计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公示,由县级规划(或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四)因势利导,有序推进。按照做大做强小城镇、建设发展中心村、调整重组自然村、综合治理空心村、优化整合弱小村的原则,顺应农村人口城镇化趋势,在镇区和中心村规划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引导农民向县城、小城镇和社区集聚。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受地质灾害威胁村、生活条件恶劣村和城市水源地周边村优先搬迁改造。
  (五)规范运作,综合开发。对城中村、城边村、靠近城区的经济园区村,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加以改造,提倡由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整体改造。结合推进小城镇建设,提倡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对乡镇驻地及周边村庄进行整体改造。鼓励大企业投资改造驻地及周边村庄,鼓励经济强村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开展整村改造,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大企业和村集体发展需要。鼓励矿产企业出资,与相关县(市、区)、乡(镇)政府合作,加快矿区压矿村庄搬迁改造,保障群众安全,促进矿业生产。综合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信贷扶持、费用减免等政策,吸引村集体和开发、设计、施工单位参与农房集中建设改造。各县(市、区)可积极探索,将拟采用增减挂钩政策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抵押贷款,充实农房建设项目启动资金。
  (六)配套完善,优化服务。在保证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工程质量的情况下,按规划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周边环境建设,做到与农房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对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项目,按城市社区标准,同步配套建设路网、公交站点、停车场,完善各类地下管网,建设学校、托幼、养老、文化、健身、医疗、商业网点和社区管理、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对村镇农房集中建设项目,按新型农村社区标准,同步配备水电设施,硬化道路,设置路灯,敷设排水管线或沟渠,配置简易适用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进行绿化美化,有条件的要配备管道供气、集中供热设施,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属村集体所有的商业用房,只租不售,租金用于原村民安置房的维修维护和物业费补贴。
  (七)集约用地,科学管理。农房集中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本着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尊重农村风俗习惯、突出地域文化特色、促进农村产业调整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规模开发、集约用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平房向楼房、村庄向社区转变,提倡建多层、小高层楼房。农村住房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土地性质,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切实保障农民住房财产权,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宅。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要积极推广应用新型能源、新型墙材、节能门窗、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等节能环保技术。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指导和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互相配套、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整合中央和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农业、民政、教育、卫生、电力、通信等领域的涉农资金,将各类项目资金打捆使用,相对集中安排到农房建设项目中,切实帮助农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二)强化督导考核。自2012年起,对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年度指导任务,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纳入国家、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的,要逐户建立档案,落实配套资金,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严格考核,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市里不定期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现场督导,每季度调度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检查,2015年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验收。

泰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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