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2〕40号 泰政发第【40】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2-09-13 发文日期 2012-09-1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12〕40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9-13 14: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推动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4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平安建设体系统一部署,将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加强督办,严格考评。要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扎实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特别是对涉及生产储存油、气或易燃易爆类化工原料的项目,在规划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取得公安消防部门预审意见。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安监等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旅游部门不能将其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联合查处。商务、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定期组织火灾风险评估,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大火灾隐患认定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对辖区“九小场所”和农村、社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切实提高排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保养、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至少每月维护保养一次,每年全面检测一次,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单位要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自评申报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申报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申报备案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申报备案制度,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二、加强火灾预防工作,落实消防管理措施
  (四)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深入开展“网格化”消防安全检查,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品生产经营单位、高层及地下建筑、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高危单位和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整治方案,认真组织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及时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责成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2012年底,建成市、县两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并规范运行。加大对“96119”举报投诉热线的宣传力度,规范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场所设置,完善工作流程,提高群众对消防工作的参与度。社会单位要加强火灾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
  (五)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价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社会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对单位进行分级分类,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推行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制度,根据火灾接警数量、行业类型、发生区域等基本火灾信息,建立火灾“四色预警”机制,将火灾隐患突出、火灾事故多发的区域分别列为市、县两级消防安全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控,定期派驻人员到重点监控区域现场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尤其是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创新消防管理手段,提升科学监管水平,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逐步实现对社会单位尤其是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网络化动态监管。积极鼓励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六)严格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管,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除按消防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增项或资质延续申请初审,并向社会通报。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动火施工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必须设置防火分隔,必须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积极推广使用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鼓励采用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扎实开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主题消防宣传教育,推进“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个专项行动,进一步深化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积极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注重加强对老人、妇女、儿童及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认真组织实施“全员培训”工程,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教师培训和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各类学校每年应开展1次以上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外来务工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各类技工院校、驾校等培训机构要把消防安全技能纳入职业培训、考核内容;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社会单位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要加强“消防小教室”、“消防长廊”、“固定消防角”等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规范内部培训行为,严把新员工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关,强化消防随机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筑牢火灾防控根基
  (八)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市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编制《泰安市消防专项规划》,严格落实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等规划内容,按照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求,建设消防站和市政消火栓,配齐配全消防车辆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推进,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通过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等方式解决,保障全市城乡建设符合消防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消防、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定期对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普查,及时处理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保证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各乡(镇)、村要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农村主要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九)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定位、领导定点、全员定责”,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为“大网格”,以社区和行政村为“中网格”,以责任片区为“小网格”,明确各“网格”的监管责任人、监管职责和任务,层层分包、一级抓一级。各网格监管责任人负责对网格中的社会单位和下级网格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监管,督导各项消防措施的落实。公安、民政、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社区、村认真落实《城市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依托居(村)民委员会,通过推进社区、村标准化建设,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切实增强群防群治、共同防御火灾能力。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企业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工作办公室,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可以依托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室设置消防工作服务台,确定专人负责小区内部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防宣传等工作。
  (十)推广应用消防科技新成果。高层住宅、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场所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积极推广应用消防电子巡查系统、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等技术成果和不燃、难燃节能装饰装修材料。鼓励高层建筑设置救生缓降器,并配置必要的逃生滑梯、逃生梯、自救式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设施。积极拓展社会消防信息化服务,加快消防监督管理、社会公众消防服务等信息系统的应用,推广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社会单位的动态管理和信息互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和生产、科研、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优势,鼓励消防行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转化应用。
  (十一)推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对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执业情况审查。要进一步培育并规范发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咨询、监测、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进一步完善消防从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深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四、加强队伍装备建设,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十二)大力加强各类消防队伍建设。积极发展职业制消防队伍、消防执法辅助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城市消防站人员总数达不到30人的,应通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予以补齐。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与邻近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不少于15人。凡按照《消防法》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规模适当的专职消防队。社区、村庄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根据需要,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依托统一管理机构,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组成的消防队伍。  
  (十三)加强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12年底前,在人员、车辆、装备等方面达到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区域性危险化学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地下救援和地震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努力打造着装统一、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覆盖城乡的消防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要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会应急救援联动部门进行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训练基地,建立社会应急救援联动单位业务轮训机制,定期组织联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综合业务能力。加快全市消防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力争2015年投入使用。2015年,新泰市、肥城市要建立特勤消防站。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
  (十四)加强消防装备和战勤保障建设。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不断提高消防装备建设水平。根据2011年省政府消防装备评估情况,全面落实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省政府装备评估意见和《山东省消防装备建设规划(2012—2015)》,采取市、县两级财政配套办法,强化城市主战消防车、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重型泡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火场远程供水系统和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2015年,举高、专勤、保障类消防车配备比例不低于消防执勤车辆总数的18%、22%、12%,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配全各类装备器材。市财政定期支持财政困难县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实现消防装备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加强消防装备统型建设,建立完善消防装备统一招标采购机制,将消防装备器材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现同类消防装备配备的标准化。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将消防战勤保障建设纳入政府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五、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五)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发展需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消防部队经费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地方消防经费预算逐步增长。
  (十六)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各级要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量化目标、细化责任、强化措施。要层层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年底进行考评。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级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要适时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十七)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单位,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泰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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