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发〔2012〕36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2-09-06 | 发文日期 | 2012-09-06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安排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安排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进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12年10月底前顺利完成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搞好政策衔接,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之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意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各级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泰安军分区关于贯彻鲁发〔2011〕7号文件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泰发〔2011〕13号)精神,切实强化措施,搞好政策衔接,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和安置就业。安置主管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订安置计划。退役士兵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招聘)的,按照泰发〔2011〕13号文件规定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招录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应当首先用于接收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连续计算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等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较好安置。要继续完善和规范“三公开一监督”的阳光安置办法,采取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安置。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加强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把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重点内容,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泰安军分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1〕67号)精神,广泛宣传发动,确保退役士兵及其家属100%知晓政策,大力推进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认真组织报名,实现民政部门、退役士兵和承训机构无缝对接,确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100%参加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制定教学大纲,组织好教学培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参训退役士兵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积极构建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服务网络,组织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双向选择和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沟通平台,落实优惠政策,力求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进一步探索和总结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及就业服务机制。按照城乡一体化原则,进一步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贷款、税收、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三)落实经济补助,确保政策平稳过渡。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落实各项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新老政策平稳过渡。一是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和省、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尽早把经济补助发放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手中。二是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制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管好、用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三是落实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政策。继续把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属市直安置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义务兵5万元,被选取为士官后每服役一年增发4000元;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义务兵补助金的15%、10%、5%(按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不重复发放)。泰山管委、泰安高新区管委按市直标准自行发放。各县(市、区)要按照“转业士官、义务兵分别按上年度安置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1.5倍左右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的要求,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激励、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四是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向其发放生活补助费。
(四)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工作。牢固树立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的思想,想方设法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研究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及时办理接收手续,落实各项待遇,全力完成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
三、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法规政策,层层抓好落实。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严格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一律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及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依法处理。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市、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市场用工形势和优秀退役士兵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先进事迹,激励退役士兵发扬敢吃苦、讲奉献、顾大局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增强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敢于开拓,自主创业,积极支持和参与安置改革。
泰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