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3〕3号 泰政发第【3】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3-03-21 发文日期 2013-03-21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13〕3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3-21 11: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3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杜绝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全面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的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奖惩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班组建设,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考评定级,力争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重点运输企业2013年底前全部达标,其他道路运输企业在2015年底前全部达标。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三)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客运企业在申报新增客运班线时要提交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报告,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和驾驶员中途休息点。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大雪、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要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承包单位要按规定配备驾驶员,驾驶员要按规定时间驾驶和休息,严格运营车辆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市、县级运管机构要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按照“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李物品和随车托运物品安全检查制度,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坚决杜绝超员车辆出站。
(五)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发挥好动态监管系统的作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狠抓源头监管,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一)严格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建立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组织生产。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定期组织对大中型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对产品违规的,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开展整改。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监督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改装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车辆改装必须符合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并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安部门要严格比对公告进行登记管理,对未公告、与公告产品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业务,并按规定上报机动车违规产品信息。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通报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理。凡达不到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压燃式汽车,不得进行销售和注册登记。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对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质监、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要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环保检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提高机动车检验、回收效率与水平。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二)强化重点车辆监管。进一步强化长途客运车辆、卧铺车、旅游包车、大型货车、校车、7人以上载客汽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联合客运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同步实施处罚,实行“一次违法、三方处罚”。切实加强对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标识、标牌的监督管理,严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从事营运性运输。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机动车辆所有人应该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严格校车管理,各级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县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配备数量、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提供校车服务所需财政经费的具体分担办法和分担比例,制定推动校车可持续运行的政策措施。要强化督查,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专项督查。教育行政、公安部门要会同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科学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发展,严把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准入关,核定驾校培训能力和招生数量。严审教练员资格条件,加强教练员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和教学质量考核。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记录审核,全面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驾校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严格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创建规范化驾校。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将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毕业学员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作为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核的参考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工作。督促驾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充分利用多媒体理论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强化驾驶理论、文明行车、安全和法制意识、模拟驾驶以及特殊条件下驾驶操作培训,规范使用统编教材、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质量。
(五)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从严控制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校车驾驶人资格,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从业资格培训,全面实行无纸化考试。强化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客货运输驾驶人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切实提高其职业综合素质。建立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诚信记录与管理平台,构建与保险、信贷等挂钩的驾驶人守法信誉体系,实现驾驶人守法信誉与保险费率、金融信贷、从业就业等挂钩,督促驾驶人增强安全驾驶和守法意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重点机动车信息和重点机动车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加强对运输企业驾驶人及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从业单位解除聘用。

四、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一)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将国家和行业标准与我市实际结合,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对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评价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文件不予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参加,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应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安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统一、规范道路隔离设施设置的技术标准,在完成一级公路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公路事故易发路段、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向省道、县(市)城外环道路延伸,2年内完成这些道路中间隔离设施建设。今后新建、改建四车道以上公路,中央隔离设施要纳入设计内容,同步建设。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维护、养护城市道路,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物理隔离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设置和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物理隔离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对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交通应急保障的资金投入,推进公路沿线气象预报设施、气象监测设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和灾害性天气预警联动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安监等部门参与的道路防御灾害性天气联动机制,加强公路防御灾害性天气能力建设,提高因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造成公路桥梁水毁、安全设施损毁的修复通行能力。
(三)实施城市“畅通工程”。要科学编制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停车规划、公交规划、城市综合交通等规划,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投入,搞好主干道路的“大回环”和背街小巷的“微循环”,最大限度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齐全、有效。鼓励停车产业发展,吸引多元化投资建设主体,大力发展地下和立体停车设施。
(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排查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不进行整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切实加强公路两侧的安全管理,严禁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障碍、打场晒粮、采石挖沙、采空作业、焚烧物品等。增加财政投入大力推广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严防焚烧秸秆烟雾影响交通安全。
(五)完善农村公路安全基础设施。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必须包含安保工程建设内容。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工程计划,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农村公路安保工程日常养护,提高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水平。
(六)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交警与农机监理联合执法、相互协管及信息互通制度,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严厉打击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牌、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私自改装等行为。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费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大力推广先进便捷的安全检验、无纸考试、事故处理等监理装备和技术,开展送检、送考下乡等服务,提高农机安全检验科学化、精准化程度和驾驶操作人员考试的客观性、准确性。

五、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严格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一)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依法管理,着力解决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多发、道路交通拥堵、交通秩序混乱以及停车难等突出问题。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超限、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大力推广使用电视监控等交通技术监控系统、车载查询终端和手持式警务终端系统,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处置能力。2013年6月30日前,通过新上监控或增加监控密度的方式,实现对高速公路上大部分违法行为的技术获取和即时处罚的要求。
(二)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公安、交通运输、旅游、质监等部门要实现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公路视频监控、车载视频、收费站过车信息等系统资源共享,并以此作为有效执法证据,提升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水平。公安交警与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抄告和通报,建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
(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配足必要救援设备,将辖区内拥有大型特种救援设备的单位纳入救援管理体系。健全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联动的市、县两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建设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搭建急救指挥调度信息平台,畅通信息联络渠道。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客运安全应急协调机制,夜间遇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时,采取暂停车辆运行或远端分段控制、近端分流停运、设置临时停靠休息站点等措施,防止客运车辆进入恶劣天气区域道路通行,保障驾乘人员人身安全。
(四)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其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组成事故责任调查组进行责任调查和处理;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县级政府组成事故责任调查组进行责任调查和处理。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及连续发生多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政府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约谈相关负责同志。

六、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主流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小学校等单位要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职责,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抓好本单位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城镇居民、农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实施文明交通宣教工程。深入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大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营造文明交通的社会氛围。拓展宣传渠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开展情景教育、体验教育和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促使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学生和儿童抓起,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纳入中小学生教学计划,督促中小学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要严格落实“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建立由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监察、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机、卫生、工商、质监、旅游、气象、安监等部门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并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制度,交通事故处置主体在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同时,要及时报事发地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交通运输监察、运政、路政、农机安全检验、农机牌证等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监察执法的组织保障工作,明确和规范交通运输监察执法队伍职责和设置,不断改善执法装备和执法条件,为交通运输监察执法提供经费保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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