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3〕8号 泰政发第【8】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3-03-25 发文日期 2013-03-25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13〕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3-25 09: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趋势,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鲁政办发〔2012〕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老有所养”、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加快建立制度完善、规模适度、组织健全、运营良好、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按照“9073”总体布局,全市各类养老床位总量达到2.9万张,其中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达到30%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市城乡社区、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二、明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
  (一)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制度。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贫困老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适当放宽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年龄条件。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保证城乡老年人应保尽保。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岁以上的老年人。探索建立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建立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评估制度、等级管理制度。
  (二)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市及县(市、区)至少建设1处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每个街道建设1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托乡镇敬老院建立覆盖所有乡镇的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膳食供应、健身娱乐等服务;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打造农村互助养老平台。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改造闲置设施资源用于养老服务。
  (三)全面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按照就地就近、老年人自愿、政府鼓励的原则,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建立邻里互助点以及老年助餐点。在农村,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积极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大力发展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鼓励和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医疗文化单位、家政服务公司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日托照料和上门服务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专业化服务。
  (四)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以社区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在职业院校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三、完善扶持政策,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要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
  (二)保障土地供应。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划拨用地。其他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按照项目建设用途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在地价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三)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强化公共服务责任,通过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等方式,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重点向养老服务业倾斜。各级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50%。市、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扶持条件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
  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建用房、达到规定数量床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改造用房和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4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已运营、具备一定规模、符合有关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床位占有率连续3年给予运营补助,其中对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每人每年分别补助200元、330元、400元。支持加快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市级对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每处资助8万元。支持农村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按每个30万元标准择优以奖代补。项目扶持条件、办法和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规定。
  (四)鼓励多元投资。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对于社会化、商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和引导慈善捐赠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救助项目。
  (五)实行税费减免。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环保部门核准、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鼓励养医结合。按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兴办的原则,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鼓励在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或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七) 创新运行机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激发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活力。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设立连锁经营网点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放宽养老服务机构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养老服务机构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鼓励港澳台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国外的申办人在市内设立外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与内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样的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探索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符合条件的,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保险机构以商业化运作模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社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培训、研究、交流、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八)加强队伍建设。各级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核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采取分级培训、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市、县分别培训中级、初级养老护理员。市级依托高校和职业院校、大型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市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对参加市级组织的中级护理员培训的人员,市级对每人补贴800元。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各级要设立培训补贴资金,保证培训任务落实。
  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制定配套政策,加大推进力度,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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