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12〕66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3-03-04 | 发文日期 | 2013-03-04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泰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5月27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泰安市地震应急预案》(泰政办发2008 25号同时废止)。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泰安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机制,规范应急工作流程,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提高地震灾害应对能力,确保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 组织体系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时,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领导(启动Ⅰ、Ⅱ、Ⅲ级响应时由市长担任,启动Ⅳ级响应时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泰安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启动Ⅰ、Ⅱ、Ⅲ级响应时增补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渔业局、商务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环保局、外侨办、统计局、安监局、旅游局、人防办、地震局、台办、粮食局,市政府应急办、泰山管委、市煤炭局、畜牧兽医局、科协、红十字会、气象局,泰安供电公司、泰安联通公司、泰安移动通信公司、泰安电信公司、东平湖管理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人保财险泰安市分公司、人寿保险泰安分公司、武警泰安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泰安基准地震台等单位负责同志。
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和专家组,并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设若干工作组。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及时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3)报请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已发布短期预警的情况下,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等紧急情况时,提请市政府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并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4)组织派遣现场指挥部和地震应急工作队。
(5)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援队。
(6)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生活物资供应。
(7)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8)协调驻泰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
(9)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县级政府提供支援。
(10)决定采取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1)请求省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申请支援。
(12)执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1.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主任: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泰安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利渔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地震局,市政府应急办、武警泰安市支队、泰安基准地震台、泰安供电公司、泰安联通公司、泰安移动通信公司、泰安电信公司等单位的分工同志。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指挥部和地震应急工作队间的信息联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意见和建议。
(5)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灾区县级政府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一般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支援和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组长:市地震局专家。
成员:公安、消防、武警、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卫生、环保、安监、人防、通信、电力、煤炭、地震、气象等单位的有关专家。
专家组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险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2.1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泰安军分区司令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和受灾地县级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利渔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人防办,武警泰安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泰安供电公司、泰安联通公司、泰安移动通信公司、泰安电信公司等单位的有关同志。
2.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3)统计、评估抗震救灾需求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救助意见、建议。
(4)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受灾地区稳定。
(6)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和救济受灾群众,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
(7)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2.3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市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救援行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与物资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财政、民政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民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要按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3.2 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见表1。
表1: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3.3 救援装备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应当配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市地震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应急调用。
3.4 应急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城市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难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演练。
3.5 科技支撑
市科技局、驻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科学研究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加大对地震应急救援软硬件研发的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科技水平和能力。
3.6 技术系统
市地震局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运行、维护与更新,指导县级地震部门建立地震监测和应急指挥中心,构建市、县两级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各县(市、区)地震部门要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遇到紧急情况时,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3.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承担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习。宣传、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和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各级地震部门要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和救援技术培训;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信息的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会同泰安基准地震台做好地震监测信息以及宏观异常的分析研究、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预警建议。震情、灾情信息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报送市民政局。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 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
4.2.2 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由市政府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报告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3)已经发布临震预警地区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省、市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或解除预警信息。
4.3 预警预防行动
4.3.1 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市地震局组织县级地震部门强化对地震短期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根据临震预报意见及异常情况决策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临震预警区县级政府要强化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3.2 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地震短期预警,组织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短期预警区县级政府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3.3 Ⅲ级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震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有重点地实施地震灾害防御措施。
4.4 预警预防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
(7)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泰安军分区组织预警区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深入预警区,协助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5 预警状态结束
市地震局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跟踪监视与评估,达到结束48小时临震预警状态时,提请市政府结束临震预警状态;达到结束短期预警状态时,建议市政府提请省政府结束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 响应级别与判据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3。
表2: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表3: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判据
(1)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 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的。
(2)我市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 重大地震灾害判据
(1)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我市境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5.3 较大地震灾害判据
(1)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5.4 一般地震灾害判据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 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1.1 应急响应启动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报告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泰安军分区、武警泰安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民政局;根据初判指标,按规定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依据省地震台网中心确定的地震要素发布地震信息。
6.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受灾地县(市、区)政府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6.1.3 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由市长任指挥长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泰安市地震应急分级响应框图见附件2,泰安市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3)。
6.2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6.2.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泰安军分区、武警泰安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民政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依据省地震台网中心确定的地震要素发布地震信息。
(2)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受灾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市地震、民政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地震局利用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以及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部署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泰部队和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
(3)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和现场卫生学处置。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救援。
(6)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启用救灾准备金和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7)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8)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9)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10)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情况请求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市公安局、武警泰安市支队、市安监局立即组织灾区附近的公安消防部队、武警应急救援队、矿山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泰安军分区负责组织灾区附近部队和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援工作。
(2)医疗卫生救援。市卫生局组织就近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市内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等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市民政局、商务局、粮食局等部门负责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协助当地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分发物资,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专家赴受灾地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市教育局协助受灾地政府妥善安置受损学校学生,适时组织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市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局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供电单位应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短时无法恢复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配应急发电设备,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7)灾害监测与防范。市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提供气象服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市环保局、水利渔业局、安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市公安局、武警泰安市支队协助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0)损失评估。市地震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委、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协助受灾地区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恢复生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2.5 县(市、区)应急处置
受灾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积极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
6.3.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市民政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受灾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2)受灾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受灾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级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市地震、民政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地震局要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并报告市政府。
6.3.3 应急处置
(1)震情监测。市地震局负责组织相关县(市、区)地震部门赶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2)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公安局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市地震局负责组织有关县(市、区)地震部门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6.3.4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有感余震明显减少,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7 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
市内发生小于4.0、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后,市地震局要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震区县(市、区)政府要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助县(市、区)地震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报请省地震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给予指导。
7.2 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大于3.0级矿震,市地震台网中心应当在30分钟内完成矿震参数测定,形成《矿震速报》报市政府和市安监局。矿震所在县(市、区)地震、安监、煤炭部门要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等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市地震局、安监局、煤炭局。
7.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县(市、区)地震部门要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市地震局,由市地震局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山东省地震局,并组织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地震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7.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7.5 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市相邻市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市,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完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2 监督检查
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应按照《泰安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