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4〕33号 泰政办发第【33】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4-11-12 发文日期 2014-11-12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14〕33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3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12 09:4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泰安市农民工权益保障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泰安市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实施三项行动计划作为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工作督查制度,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考核体系,严格督查、严格考核、严格问责。要建立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对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通报。要做好三项行动计划与其他就业政策、经济政策的结合文章,使各项政策措施相互协调配套。要加强经费保障,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健全各级政府间公共服务成本分担机制的要求,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和资金渠道内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权益维护、公共服务等资金需求,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农民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调度联络,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联络沟通,统筹安排使用资源,整合各方面力量,形成推进农民工工作的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形势的动态跟踪分析,深入研究工作体制和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探索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要创新宣传手段,充分发挥各类新兴媒体、网站和各级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大力宣传三项行动计划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宣传农民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落实三项行动计划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爱和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27

泰安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

实 施 方 案

一、总体目标

20152017年,力争每年开展农民工各类培训80090人,其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73700人,开展特色培训6390人,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一次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得到一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力争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有机会接受创业培训。确保无就业技能的农民工掌握一定就业技能,有就业技能的农民工就业技能有较大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 就业创业培训。以农村新成长劳动者为重点,以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农民工就业创业需求,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春潮行动”、“就业创业培训五年规划(20142018)” 及教育部门实施的“素质技能培训计划” 为主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依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以及创业培训,全面提升农民工的就业创业能力。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就业创业率达85%以上,培训后取得中高级证书的达30%以上,取得初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达60%以上。

1.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以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为主,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农村未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业户籍退役士兵以开展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为主,对其开展12个学期的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基本消除农村新成长劳动力无技能从业现象。每年培训58500人,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培训28500人, 教育部门组织培训30000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2.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坚持以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为导向,发挥行业和企业优势,对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以开展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为主。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技能需求,抓好知识更新与技能培训和技能储备的紧密衔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提升在岗农民工技能水平和职业技能等级。以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计划范围的企业农民工为主,积极开展在岗农民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或技能储备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稳定性。每年培训9700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开展提高其创业能力的创业培训为主。依托创业培训机构,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高培训对象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每年培训5500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 特色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行业和部门优势,针对不同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实施有特色的培训项目。每年培训6390人。

1.实施“星火计划”。围绕返乡农民工在农业就业,大力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每年培训2000人,培训合格率95%以上, 就业率85%以上, 辐射带动8000人实现就业创业。(市科技局负责)

2.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农民工再温暖工程”。围绕建筑行业农民工技能提升,开展建筑业农民工高技能人才(技师)培训和建筑业农民工多岗位技能培训,每年培训高技能人才100人,多岗位农民工2000人,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就业率达9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实施“雨露计划”。围绕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大力开展贫困家庭新生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贫困家庭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贫困家庭劳动力扶贫产业发展技能提升培训、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创业培训, 每年培训800人, 培训合格率达100%,就业率达95%以上。(市农业局负责)

4.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围绕促进农民工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大力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每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1200人,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就业率达90%以上。(市商务局负责)

5.实施“残疾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围绕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提升,每年免费对290名残疾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80%以上,就业创业率达70%以上。(市残联负责)

(三) 引导性培训。将对农民工维权保障、职业指导、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艾滋病防治等法律知识和工作生活常识培训,纳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内容和必修课程,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协调,统筹培训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履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责任,统筹编制全市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整合全市农民工培训项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系统培训项目的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任务。

(二) 整合资源,规范培训机制。建立统一的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各类就业创业培训项目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范围。要统一招标,将优质培训资源公开遴选确定为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制度,加强培训过程管理。统筹整合已有的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进一步完善培训机构评估管理制度,合理设定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率等绩效指标,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各级积极整合现有的创业培训资源组建创业大学,提升全市创业培训实训水平。

(三) 加大投入,加强资金使用。在县(市、区) 开展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试点,统筹管理各级筹集的各项培训资金,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逐步实现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要逐步加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职业培训资金支出比重,落实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1.5% 2.5%的比例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支持力度。

(四) 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 要建立统一的培训项目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实现对机构资格申请、开班审核、学员信息管理、学员结业、考核发证、补贴申领、资金发放等一系列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对各类政策性培训补贴资金进行监管,杜绝骗取、套取、冒领培训补贴资金现象。建立培训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对培训项目实施、任务完成、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建立社会公开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来自学员、群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泰安市农民工权益保障3年行动计划

实 施 方 案

一、总体目标

2017年,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建筑、餐饮、居民服务等流动性较强的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5%以上;农民工工资提高到合理水平,工资基本无拖欠,同工同酬落实到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40%以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以上和70%以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23万人以上;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农民工人身安全健康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护。

二、重点任务

(一) 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的落实,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90%以上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全面推进落实“一书两金一卡” 制度。进一步落实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建立对恶意欠薪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完善欠薪案件处置地政府负责制,落实重大欠薪案件社会公布制度。因“一书两金一卡” 制度不落实而发生农民工欠薪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每年开展2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参加,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解决)

(二)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以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将每年春季开展的促进农民工就业的“春风行动” 和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主要内容的“春暖行动” 有机结合,使农民工就业有岗位、有合同。定期开展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的劳动用工专项检查,从源头上规范劳动用工。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用工动态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政策规定,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总工会参加)

(三)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完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要求,不得超过用工总数的10%。清理各类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政策,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应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具有相同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职工确定其工资待遇,与本单位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和分配办法,做到同工同酬;中央、省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带头做到同工同酬。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服务,把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专项检查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相结合,力争到2016年年底基本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同工同酬落实到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参加)

(四) 依法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民工参保率。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行动计划,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研究制定基本养老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具体政策,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权益积累和待遇享受。积极探索通过完善个人账户功能等方式,稳步推进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多元化医疗需求。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适当补助。建立完善大额医疗补助和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效解决患重特大疾病农民工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优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给付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一步推动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 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进一步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有关安全、卫生、环境标准建设工作厂房、车间和作业区,配备必要设施。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定期组织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宣传培训,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进行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深入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的行为。(市安监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 强化主体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开展专题法律法规培训,对使用农民工较多尤其是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识和水平。每年组织12次基层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 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快立案、快调查、快处理、快结案” 原则,稳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实现覆盖全部县(市、区) 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动态监控和主动预防监管模式,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建立劳动用工台账,动态掌握拖欠工资情况和信息。继续开展对突出违法问题的专项整治,加强一体执法工作机制,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三) 建立联动机制。按照统筹推进、整体设计、一体化管理的原则,推动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监察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数据共享、业务联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足额支付工资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完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数据库,建立健全不同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处罚的单位,通过全市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泰安市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

实 施 方 案

一、总体目标

20152017年,每年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达到7万人以上,就业服务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动态消零,农民工创业率不断提高;各县(市、区) 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基础教育政策更加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达到80%以上,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达到90%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宿舍100%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所有县(市、区) 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完善,在城镇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模式和有效措施基本建立,服务可及性和质量水平明显提高,所有农民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民工适龄子女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育龄农民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 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2公里为半径,以半小时为时限,建设“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增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深入开展“春风行动”、“联百乡包千村” 就业帮扶等专项活动,为进城务工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 的工作机制。开展企业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探索创新农民工服务体制机制,推动进城务工人员服务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 在零工较为集中的地域, 特别是在泰城尽快探索建设进城务工人员服务中心或零工市场,为农民工提供用工洽谈、信息发布、求职登记和维权等服务。广泛开展“农民工恳谈日” 活动,进一步畅通政府与农民工群体的交流渠道,搭建服务平台,切实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深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活动, 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二) 积极扶持农民工创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创业者从项目推介到成功创业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进一步推动创业政策落实,为农民工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将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从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和创业登记的农民工创办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新担保方式,探索开展林权、宅基地、滩涂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等抵押贷款试点。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型乡(镇、街道) 创建活动。各县(市、区) 政府应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就业失业监测,对异地稳定就业创业人员,可凭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三) 切实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接受义务教育。根据输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分配教育资源,科学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增加城镇教育储备,保证配套学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按在校学生数量对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就读学生参照公办义务教育标准免除学杂费并享受补助。督促指导各县(市、区) 进一步明确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条件、程序和办法,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建立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提前申报制度和就学档案制度,掌握农民工子女就学基本情况,防止学生辍学。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按照国家规定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

(四) 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对已在城镇落户农民工给予城镇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对尚未落户城镇但在城镇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现住房保障制度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尽可能将项目选址在农民工聚集、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块。适当放宽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取消收入标准限制。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尽量提供宿舍。工程施工类用人单位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其他行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农民工宿舍要与工作场所、材料存放区隔离,防火等级、门窗设计、床位设置、人均居住面积、环境卫生要符合有关标准。有条件的可建设“夫妻房”。支持企业较为集中、农民工较为聚集的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农民工出租。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并写入劳动合同,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购房、租房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加大对农民工居住的工房特别是简易板房安全检查力度,提高农民工住房安全事故防范能力,保障农民工住房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参加)

(五) 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根据常住人口合理优化配置城镇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资源,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民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高农民工在就业地的医疗保障水平。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艾滋病、结核病、慢性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措施,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免费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权益。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民工纳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工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和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加)

三、保障措施

(一)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地新建或依托各级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等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 综合服务。在坚持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把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农民工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推动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

(二) 增强财政保障能力。各县(市、区) 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合理划分分担比例, 满足公共服务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公共服务项目的资金需求。要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 大力推行精细化服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引导农民工理性有序进城落户。积极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心理疏导,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创新和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四)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作用。引导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多元力量参与,有序为农民工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开展社区工作者培训,提高服务农民工的能力。按照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制度,对其给予政策扶持,通过政府项目招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其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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