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2015-04593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15〕9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5-10-14 | 发文日期 | 2015-10-14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泰安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实现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和《山东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4〕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正版软件是指用于满足政府机关办公需求、经开发者合法授权的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等通用软件。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对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软件生产,组织软件生产和供应商提供优秀产品和优质服务。
市财政部门负责软件采购资金保障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各单位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机关采购软件资金管理使用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相关审计结果纳入审计报告。
市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市直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本地区软件正版化工作牵头部门做好相关的指导、协调、协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对本部门和本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运行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
(二)市、县(市、区)政府机关应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牵头科室及具体负责人,并将具体责任人名单报同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安排部署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督促具体责任人落实,确保本地本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常态化。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机关应鼓励优先购买、安装、使用自主可控正版软件,不得购买、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编制本单位工作人员软件配置规范,建立软件安装、卸载审核机制,加强软件使用日常监管。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安全可靠技术手段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软件情况进行监督;
(二)每年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正版软件安装使用常识专题培训或在线培训,定期发放软件正版化相关宣传材料;
(三)严格遵守软件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机关应按照勤俭节约、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每年统计本地区、本部门的软件采购需求,编制次年政府采购计划,并列入次年政府采购预算。
市、县(市、区)政府机关采购软件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
第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机关采购软件产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所需软件中央和省级已采购的,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共享其采购成果。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机关、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与软件产品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应在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必须提供正版软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提供与软件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时,必须提供正版软件,并提供本地集中安装指导、使用培训、电话支持和软件升级售后服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每年对供应商进行抽查,发现向政府机关提供非正版软件或用非正版软件冒充正版软件的,视情节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如构成违约,则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按照双方协议规定扣除该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机关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等)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并对办公软件、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软件选型应坚持勤俭节约、自主可控、信息安全的原则,逐步推广国产化。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审核政府机关计算机类设备采购经费时,应对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经费预算是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审计部门每年应采取“单独立项与结合其他审计项目并行开展”等工作模式,对本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加强对各单位软件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发现的问题纳入审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督促存在问题的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机关应将软件正版化工作与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部署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时应明确提出软件正版化要求,在信息安全检查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等专项工作中应将软件正版化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3〕98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软件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职责部门及软件购置、登记、统计、升级、更换、使用、培训、处置等内容。
各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将软件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建立软件资产台账,包括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名称和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情况等项目,每年将调整更新后的台账报送同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各单位应加强软件日常管理和维护,妥善保存计算机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对本单位软件资产台账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制定本地本部门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每年总结本地本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应将本单位本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报送同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每年11月底前应将辖区内本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报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每年年底前汇总市直各单位及各县(市、区)软件正版化情况后报送市政府及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督促检查,把软件正版化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督查的重要内容,建立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年度检查机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年度检查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检查、评议。对未按要求完成软件摸查、采购、安装验收、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