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城市居住项目配建停车位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10-11 10:48 浏览次数:

  近日,市规划局制定出台了《泰安市城市居住项目配建停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规定要求,今后泰城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的每一套住宅都要配建至少1个机动车停车位和2.5个非机动车停车位。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核发规划条件且在有效期之内的仍按原要求执行;规划条件逾期需延期的,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按照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要求,90平方米以下(不含90平方米)的商品房按照不少于1.0个车位/套配建;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12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按照不少于1.2个车位/套配建;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按照不少于1.3个车位/套配建;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按照不少于1.5个车位/套配建,其中3层及以下的低层商品房按照不少于2.0个车位/套配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按照不少于0.6个车位/套配建。经济适用房按照不少于0.5个车位/套配建;公租房按照不少于0.3个车位/套配建。

  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位方面,幼儿园要按照不少于0.5个车位/100位师生配建;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停车存车库棚)要按照不少于1.0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此外,住宅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机动车以4—5座的小汽车为标准车型,普通停车位面积一般为地上30—35平方米/辆、地下35—40平方米/辆(含通道面积)。

  在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方面,住宅要按照不少于2.5个车位/套配建;幼儿园要按照不少于5.0个车位/100位师生配建;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停车存车库棚)按照不少于3.0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规定还要求,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停车库棚应集中设置,面积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面积的65%,库棚内应配建相应充电设施和消防设施。非机动车以普通自行车为标准车型,停车位面积不应少于1.8平方米/辆(含过道面积)。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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