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6〕20号 泰政发第【20】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6-12-14 发文日期 2016-12-14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发〔2016〕20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12-14 10: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实现全市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鲁政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遵循“基本公共服务随人走”的原则,健全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激励约束功能,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使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三个市民化”进程明显加快,全市城镇化质量与水平明显提升,力争到2018年构建起功能完备、责权明晰、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

  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积极适应城镇化进程中学生流动性加大的新情况,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从2016年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以及中等职业教育、技师教育等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市级财政全部按照在校学生数及相关标准测算分配到市、县(市、区),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接收地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其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全面实施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奖补政策,资金分配要向接收农民工子弟较多的学校倾斜,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

  2014-2018年,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1亿元,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在就业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进城农民,免费享受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农业转移劳动力可在户籍地或求职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创业,将全市各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招用农业转移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加快落实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积极推进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支付结算、经办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深入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救助政策、救助内容、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统一。完善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转移支付办法,市级财政按照常住人口数及相应标准测算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支持构建统筹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探索建立五险统一管理的社保平台,将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外来农业转移人口逐步纳入统一的社保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等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加快构建有利于人口流动、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市财政按照符合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条件的老年人口数和相关补助标准对各县(市、区)予以补助,县级政府负责落实缴费补贴政策,并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推进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承租或领取补贴人数分配相关补助资金,支持进城农民平等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市、县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尤其是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等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支持产城、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市民化

  加大财税政策实施力度,支持小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产城融合发展,增强其公共服务供给、产业辐射和就业吸纳能力,带动农村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各级城镇化建设、产业发展、扶贫基金等专项资金要重点加大对县域及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推进县域、镇域特色经济产业化,积极打造生态、宜居、宜业、宜游的特色小镇。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采取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集中,就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新型社区和特色产业园区“两区共建”的扶持力度,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拓宽农民就近就地就业渠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结合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新型城镇化专项工作考核情况,将省级分配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对“三个市民化”进展快、城镇化质量高地区的奖励,重点向农村人口进城落户多、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程度高、城中村城边村改造成效大、城镇化率提高快的地区倾斜。奖励资金由县级统筹用于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供给、增强社区服务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

  市财政在测算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因素对县级基本支出的影响,将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在内的常住人口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在测算相关基本保障支出时,将与接纳农业转移人口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全部按常住人口测算,增加对吸纳外来农业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对当年农村人口进城落户人数增加较多的县(市、区),适当提高奖补系数,鼓励和引导各地将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有序在城镇落户。县级政府要参照市里做法,统筹分配使用好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不断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改革完善市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市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改进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强化财力均衡功能, 推动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需求和地区间财力状况,科学设置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因素与权重,提高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权重,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强县级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地区间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

  市、县财政部门在测算分配其他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根据资金性质、补助对象、实施条件等因素,尽量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为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财力支持。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结构以及保障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按照责任共担、适度均衡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责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支出责任,完善重大民生政策财政分担机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权利;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导向,引导农业转移人口积极承担社会保险费等成本,提升其自我发展和融入城镇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十三、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各县(市、区)要编制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并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衔接。在建设类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上,重点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支持城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多元化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贴息或补助以及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建设运营以及提供公共服务。在分配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时,优先考虑吸纳外来人口较多地区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综合片区开发等建设需求,并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中小城市试点、特色小镇等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四、积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继续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投资、创业,鼓励农民带资进城落户。(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调查制度

  建立健全县级常住人口和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完善年度全市人口抽样调查制度,增加人口与劳动力抽样调查样本量,及时、全面地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变动等情况,准确反映跨区域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结构。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为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完善反映城镇化质量的指标体系,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监测制度,重点监测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城镇落户等情况,客观反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六、支持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

  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发展规划》(鲁办发〔2014〕43号),落实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管理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依法实行“村改居”,纳入城市社区治理体系,按照城市社区模式开展服务。积极支持农村新型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按城市社区标准投入,居民社会保障政策逐步按城市社区居民标准执行,促进农村人口就地就近向城镇转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主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统筹衔接,不断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制度障碍,积极推进各项市民化政策落到实处,全力保障好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对各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督导和评估,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地区,要适当加大奖励和补助力度,强化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地区,要及时约谈问责,并适当压减市对下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具体财政政策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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