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6〕21号 泰政办发第【21】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6-12-23 发文日期 2016-12-23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16〕21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3 09:4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开展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实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推动教育体制改革。

  二、试点任务

  (一)合理界定参保范围

  1.参保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范围。本意见所指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其他学校暂不纳入。本意见印发前已按规定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再重新认定;对于今后学校法人属性发生变更的或者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教职发〔2015〕1号)有关规定执行。被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通过董事会、教代会形成决议,以学校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类型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变更。

  2.参保的人员范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其他教辅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确定参保办法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5〕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本意见要求形成决议后,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及当地教育部门审核同意的参保教师名册,到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时,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办法,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为准。

  (三)明确待遇计发与相关手续办理程序

  1.养老金计发。选择参加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照公办学校教师的办法办理退休手续;经核准退休的,由所在学校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计发等手续。待遇计发办法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新办法执行,不设立过渡期、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公办学校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公办学校的工作年限,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试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以及被机关事业单位或公办学校录(聘)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试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因学校终止办学等原因退出教师岗位,或流动到企业工作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准确把握政策、加强宣传引导,抓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属地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和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的确认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师资格的确认工作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确认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负责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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