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泰政办发〔2017〕27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7-12-27 | 发文日期 | 2017-12-27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期 |
泰政办发〔2017〕27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7 10: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29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15号),设立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城镇(含乡)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2.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市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2.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商品房预(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三)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管理;负责泰城市级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河道、园林绿化、广场、雨污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泰山风景名胜区除外)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新型城镇化工作思路和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参与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指导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
(五)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装饰装修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勘察设计、招投标、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工程监理活动;负责指导全市行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我市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参与拟订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及建设领域信息化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建筑业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九)指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培训、继续教育及执业资格管理;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计划。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信访办公室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保密、档案、宣传、信息、保卫、政务公开、督查、综合性文稿、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和政风行风建设等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及外事等工作;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考核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综合调研;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行业法制建设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
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建设资金管理和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利用外资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工程建设科
拟订建筑业发展改革和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指导全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施工装饰、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
(六)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负责指导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指导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拟订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地产估价、物业管理、房屋中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及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屋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实施商品房预(销)售、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工作;协助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七)城市建设科(挂市城市防汛办公室牌子)
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的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全市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燃气等公用事业管理;负责泰城市级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河道、园林绿化、广场、雨污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市市政公用企业施工资质管理及公用企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泰山风景名胜区除外)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承担市城市防汛办公室的工作。
(八)村镇建设科(挂市城镇化办公室牌子)
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特色村镇保护、农村住房建设、小城镇建设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承担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参与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和重大决策,指导检查全市新型城镇化工作;组织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示范等工作;做好新型城镇化考核工作。
(九)勘察设计科
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实施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公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以及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行业安全管理科
组织制订全市住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协调、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指导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及建设领域信息化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建筑节能重大项目及试点示范;组织实施墙改节能工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研发、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建筑业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31人,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和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市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三)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市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四)关于节约用水。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五)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六)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2人,今后随自然减员收回。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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