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3R/-00000 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7〕28号 泰政办发第【28】号
文件类别 普通文件 成文日期 2017-12-27 发文日期 2017-12-27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期
泰政办发〔2017〕2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7 10: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29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15号),设立泰安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下放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公路、水路行业规划、计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发布有关信息。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拟订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治理公路、水路“三乱”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工作。
  (四)承担市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市管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防止污染工作;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引航管理工作;负责航道规划、建设、管理,船员发证以及港航设施建设和行业管理。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执行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提出高速公路及普通国道、省道的布局规划建议,协调高速公路有关工作,组织普通国道、省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监督和指导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八)贯彻实施国家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九)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相关国际运输的管理工作。
  (十)指导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及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应急值班工作。
  (二)人事科(挂离退休干部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外事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起草交通运输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市交通运输政策;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牵头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交通执法队伍的教育、考核、监督等工作;负责交通综合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治理公路、水路 “三乱”工作;指导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四)规划基建科
  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分析、预测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引导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利用外资、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的相关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路、水路重点工程设计的监督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预决算;承担交通专项资金、政府采购有关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执行公路、水路规费征收政策和办法;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承担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设置及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受委托管理和政府投资形成的有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六)安全监督科
  拟订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办法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指导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处理有关事故调查,指导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七)综合运输科(挂国际运输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城市客运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指导工作;协调道路、水路运输及城市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承担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和节日运输的有关工作;组织综合运输的应急调度指挥;负责国际运输的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公路、水路行业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承担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规划国防交通网络布局,拟订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承担国防运力动员、运力征用和交通战备器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市内军事行动、国防运输等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工作;承担抗震救灾、防汛等重大自然灾害的交通保障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建立全市综合运输体系。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全市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二)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三)关于水域安全监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市水利渔业局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
  (四)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及公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市水利渔业局负责河道采砂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指导县(市、区)发放《采砂许可证》;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凭《采砂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五)关于船舶安全监管。市水利渔业局负责渔船安全监管。市体育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这一水域内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
  (六)关于林木采伐管理。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公路机构负责普通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和上报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七)关于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违法超限治理工作,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托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和交通运输监察站,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并可以在超限运输车辆可能绕行或者短途驳载的线路上实施检查。市公安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违法超载治理工作,指导县级公安机关加强对超载运输车辆的检查,对超载运输车辆依法作出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全市联网的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信息系统,对违法信息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八)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当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市教育局负责监督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审查、审验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核发校车标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市质监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准剧毒化学品跨本县(市、区)道路运输通行申请,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工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十)关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1.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域分工。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2.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分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相关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十一)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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