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7〕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委托)泰安高新区管委行使市县行政权力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08 15:43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泰安高新区建设发展,进一步激发内部运行活力,保障泰安高新区管委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泰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泰发〔2016〕15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同意授权(委托)泰安高新区管委行使部分市县行政权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泰安高新区管委要做好承接落实工作

  (一)市政府依法确认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授权(委托)泰安高新区管委行使市级管理权限。泰安高新区管委根据分批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和行政权力运行顺畅。

  (二)泰安高新区管委要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在市政府公布《泰安市人民政府授权泰安高新区管委行使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一批)》(共2084项)后,一年内完成全部权力事项承接,第二批于2017年12月31日前确定,第三批于2018年7月31日前确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泰安高新区管委网站公布。

  (三)泰安高新区管委及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泰安高新区管委履行被申请人、被告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与法律后果。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理顺与泰安高新区管委的关系,对泰安高新区管委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泰安高新区管委规范行使相关行政权力。对市政府尚未公布泰安高新区管委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仍由有关部门行使,防止接放脱节、权力真空、监管空白、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

  三、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的动态管理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公布后,遇法律法规立改废或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等涉及行政权力事项变动,凡属市级新增行政权力事项,由市政府明确是否同步下放泰安高新区管委;涉及已下放泰安高新区管委的事项,由泰安高新区管委根据市级权力事项目录调整情况同步进行调整;市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泰安高新区管委相应取消。泰安高新区管委行使相关行政管理权限,接受市政府领导和监督,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做好县级行政权力委托工作

  泰安高新区管委对管辖区域内属于泰山区、岱岳区、新泰市乡镇村居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由县(市、区)政府与泰安高新区管委签订行政管理委托书,委托泰安高新区管委行使。县级行政管理权限以县(市、区)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为准。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日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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