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18〕1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09-21 14:4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办发〔2017〕57号)等文件精神,经对2018年7月31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市政府决定,保留《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161件规范性文件,废止《泰安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53件规范性文件,修改《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8件规范性文件。保留及修改的文件仍按原有效期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

  附件3

  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将《泰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第十条修改为:“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不超过规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五)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

  二、将《泰安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泰政发〔2003〕70号)第四条修改为:“依照国家规定,契税税率为3%-5%。”

  第六条修改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为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纳税人就近缴税,各级征收机关可采取在当地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契税征收点或实行联合办公、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等形式,加强契税征管”。

  三、将《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目前执行每吨每年80元”修改为“目前执行每吨每年100元”。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修改为“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

  四、将《泰安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8号)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六、删去《泰安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七、将《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1〕6号)第六条第一、二、三项修改为:

  “(一)城镇居民区按照居民户数确定零售点,居民户数在100户以下(含100)的居民区不超过3个零售点,每增加30户可增加1个。凡位于居民小区内及门口附近的零售点均适用本款。

  (二)农村以自然村为单位按村民人数确定零售点, 每2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乡镇驻地按集聚村庄(社区)总人数确定零售点,每15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对于面积较大的乡镇驻地和居住过于分散、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可以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合理设置卷烟零售网点。

  (三)城区及非城区街道办事处驻地,根据每条街道的总长度确定零售点数量,按照每1000米不超过20个零售点计算;总长度不足1000米的街道,按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因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定的限制。”

  八、将《泰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第十条第一、二款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此外,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来源: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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