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2022-00677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泰政字〔2022〕63号 |
文件类别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11-18 | 发文日期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生效中 | 有效期 |
泰政字〔2022〕63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8 15:5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研究处理网约车驾驶员户籍限制相关文件的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泰安市水文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等6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泰安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办法》等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本次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