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和规范泰安市公共数据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我局牵头起草了《泰安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据要素及其市场化配置改革,陆续出台了多项关于数据要素的相关政策,数据成为第五生产要素。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数据二十条,确立了数据产权体系,2024年4月召开的全国数据工作会议也确立了坚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这条主线。山东省也先后出台数据要素管理的系列政策文件,为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及资本化进一步指明方向。为促进和规范泰安市公共数据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我局牵头起草了《泰安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山东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包括总则、公共数据登记确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公共数据运营、数据安全与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31条。
(一)明确实施目的、范围定义和职责分工。为了加快泰安市公共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相关的活动,并定义了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登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以及运营机构等概念。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数据提供单位、发展改革等单位以及网信、密码管理等单位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职责。
(二)明确公共数据登记确权流程。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单位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公共数据资源,应及时向市大数据主管委托的承担公共职能的事业单位申请公共数据登记。运营机构在授权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和产品,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公共数据登记。公共数据的登记流程,包括登记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和凭证发放等步骤。登记主体完成公共数据登记后,由登记机构进行公共数据确权。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单位和运营机构完成确权后,依法依规享有相应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或者数据产品经营权。
(三)明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流程。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公共数据资源由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开展授权,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或按照职责分工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规定了运营机构应满足的条件以及运营机构的确定与退出程序。
(四)明确公共数据运营要求。运营机构应按照“一场景一申请”的原则逐项或批量提交数据需求申请,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单位审核后提供。运营机构的数据需求申请流程、数据加工处理要求、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流通交易方式,以及运营机构获取收益的原则。
(五)明确数据安全与监督管理职责。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实行“谁授权谁监管、谁运营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并按照“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数据安全责任。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的安全制度建设,运营机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组织保障
市大数据、网信、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完善工作机制,建设公共数据管理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公共数据汇集治理、登记确权,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打造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展数据分类分级防护,全力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我市数据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