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促进城市公共资源合理利用,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减少现量、严控总量、规范有序、各司其职、协同管理”的原则,起草了《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市城市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cgj.taian.gov.cn)获取《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城市管理局:cgjfgk@ta.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泰安市长城路16号泰安市城市管理局,电话:0538-8538550,邮编:271000
寄送信函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以电子邮件发出或者邮戳时间为准)。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7月22日
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促进城市公共资源合理利用,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减少现量、严控总量、规范有序、各司其职、协同管理”的原则,起草了《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促进城市公共资源合理利用,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自2017年开始进入我市运营,前期为共享自行车,后被市场淘汰。2020年,共享电动自行车进入我市,在满足市民游客出行、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企业责任未压实、管理边界不明晰、综合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了车辆盲目投放、无序停放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政府文件进行规范,建立系统、高效、规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体系。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同时我们还参考借鉴了北京市、桂林市、九江市等城市先进经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五条,遵循“严控总量、规范有序、各司其职、协同管理”的基本原则,从总则、投放运营规范、运营服务规范、用户骑行规范、监督管理、附则等6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对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车辆条件、骑行要求进行了细致阐述。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范围定义。第二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泰城建成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服务管理。同时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市先进经验,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定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第四条明确市、区两级的职责划分,规定市级建立由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参与的联席制度,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重大决策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级具体负责做好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明确了市直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规定了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为下一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奠定了基础。
三是实行总量调控。根据《指导意见》“各城市可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避免公共空间被无序占用,第六条规定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根据骑行量、城市空间承载力、交通供给结构等因素科学确定投放总量。实行总量调控,在满足市民群众用车需求的同时,还可以防止超量、无序投放挤占公共空间及造成资源浪费。
四是明确运营企业条件。运营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责任主体,因此需要明确运营企业基本条件,防止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入我市运营。第九条规定了运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具有专业的运维设备及充足专职管理人员、有满足安全消防要求的集中充电场站和车辆停放维修场所等条件。以上相关条件严格按照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未增设限制性条件,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精神。
五是明确车辆条件。为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入我市运营,第十条规定了在我市投放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车辆合格证明、配备限制超载设备、实时定位、符合国家标准、配备头盔等要求,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设定。
六是明确运营规范。针对当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无序停放等问题,办法专门对企业运营规范进行了明确。在无序停放方面,要求企业要在交通站点、学校、商业区、景区等人流密集区域,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同时采用科技手段引导用户按规定位置和方向精准停放。在价格方面,要求企业要明码标价,公示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事故赔偿方面,要求企业要有完善的事故赔偿机制,在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积极协助赔偿。办法还对信息网络安全、投诉处理制度、充电场站、应急预案、主体变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七是明确用户骑行规范。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明确了用户骑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约定、骑行年龄要求、实名注册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骑行共享自行车需12岁以上,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需16岁以上。第二十七条从禁止行为的角度对用户做了六个方面规定,要求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文明停放、安全骑行。
八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根据监管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调取、查阅运营企业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在运营服务评价机制方面,相关部门定期对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违法行为处罚方面,针对运营企业未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分别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是明确参照执行范围。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各县(市)、功能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本条规定,为各县(市)、功能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
2024年7月22日至8月23日,泰安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泰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8月23日24时,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7份。具体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采纳意见有关内容
相关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总量调控、运营企业规范、车辆要求、停车区域划定、严格管理等方面。其中大部分建议已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相关规定,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深化实施。
二、其他建议意见及说明
(一)建议在总量调控方面细化标准和依据,明确总量调整程序和条件。目前,我局已牵头起草编制完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专项实施方案,相关总量控制工作正在积极推动中。
(二)建议增加对运营服务企业的具体考核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具体评价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针对运营企业的评价办法,我局正在起草制定中,具体考核指标会在评价办法中具体说明。
(三)建议擂鼓石大街以北禁止运营、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擂鼓石大街以北、环山路以南区域作为主城区的重要区域,人流密集、出行需求大,本着便利性、规范性和与城市规划相协调等原则,不宜划定为禁停区。涉及环山路、重要景点周边等路段,我局将与公安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对停车区域及禁停区进行具体规划和调整。
(四)建议红门路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区域。红门路作为游客进山的主要道路,周边交通、停车压力较大,我局将与公安机关、泰山景区等相关部门结合交通出行、区域条件等实际情况,对停车区域进行统筹规划。
(五)建议删除按时缴纳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针对该条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确定是否保留该条。
感谢公众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