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00004341523R/2025-002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图文解读 |
近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安市政府合作协议合法性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随着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逐步推进,以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签署的涉及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民事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合作协议日益增多,市司法局开展了大量政府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有效防范了相关法律风险,较好地服务了政府依法决策需要。同时,在审查中也发现,我市政府合作协议存在起草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主要条款缺失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合作协议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效,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合作协议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为:
一是界定政府合作协议范围。是指以市政府名义与国家部委、省有关厅局、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省内外地市等签署的重大合作协议、框架协议或者招商引资协议等,涉及领域主要是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民事经济活动等方面。
二是明确相关主体职责。细化各相关部门职责,承办部门承担合作协议起草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履行调查核实、磋商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报送材料的完备性审查和居中流转,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构建两级合法性审查机制,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合作协议起草过程中的合法性初审工作,对合作协议的主体资格、拟定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把关;市司法局作为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政府阶段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是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和期限。《办法》围绕合作协议的主体资格、订立程序、协议内容等内容,逐条明确合法性审查标准。在主体资格方面,规定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在订立程序方面,规定合作事项如属于招拍挂等方式确定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方能签订;在协议内容方面,突出协议的完备性、用词的准确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合作事项的可行性以及合法性等内容,并重点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主要条款进行细化。同时,明晰合法性审查期限,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至10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合理确定审查时间。
四是强化审查结果运用。《办法》规定市司法局应当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明确审查结论,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需要相关列明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合作协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意见的需要向市政府作出说明。同时,明确责任承当,市司法局对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承办部门对因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产生法律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本文件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一是流转程序不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承办部门应当将合同协议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对材料完备性审查后,流转至市司法局审查。
二是突出审查标准。《办法》对合作协议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主要条款详细规定了审查标准,提高了文件的可操作性。